上海,男子二婚再娶,女人名下3套房,二人口头约定,婚后不干涉对方工作和财产。不料

小鲨看法 2024-10-20 12:26:30

上海,男子二婚再娶,女人名下3套房,二人口头约定,婚后不干涉对方工作和财产。不料结婚10年后,2个女人找上门,说他妻子欠债259万,要求男子还钱。男子这才得知妻子竟欠外债高达千万。面对上门骚扰的催债者,他决定离婚。可他万万没想到,离婚后,2个女人竟把他告诉上法庭,要求冻结他的房产,并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男子认为是前妻和2个女人串通。一审判男子承担连带责任,男子不服,二审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一中院)

晚上,徐强和妻子在吃饭。门外忽然传来剧烈的敲门声。

他放下碗筷去开门,两个女人裹着一股寒风进来,进门就朝他亮出一张欠条:“你老婆问我们借了250万,你要还钱。”

徐强有些发懵,他看向妻子何玲,何玲脸色不好看,她对那两个女人说:“我会还钱的,这事跟我老公无关,你们不要找他。”

“这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怎会跟他无关?”

何玲再三保证,这才把两个女人劝走。她跟徐强坦白,她四个月前用她名下一套婚前房产做抵押,贷款250万,到期没还上,人家这才上门催债。

徐强很吃惊,家里没有任何大花销,他的工资足以维持家用,他也没听说妻子借钱。

何玲一跺脚:“借的钱都用于公司经营了,跟家里没关系。其实加上这些,我外边有一千万债务。”

犹如当头一棒,徐强瞬间瘫软。

那一年,离婚多年的他在相亲网站认识了何玲。何玲名下有3套房,还有一家公司。

徐强是小学老师,名下一套房。

因是二婚,二人商议只结婚,不干涉各自工作和收入。

之后,他忙他的教学,妻子忙她公司的事情,夫妻俩相安无事地过了10年。

谁知10年后,妻子竟然给他弄了一个千万债务。这让他如何受得了?

虽然他很生气,但何玲再三保证不牵扯他们事,她会搞定这些债权人的。但她名下3套房产都被抵押,不能变卖。

于是,那些债主就频繁来家里找徐强,还去徐强的学校找他要钱。

一时间,徐强单位所有人都在看他们笑话,徐强烦不胜烦,不堪重负之下,他提出离婚。

何玲虽不舍得,但她也知道是她自己给丈夫带来麻烦,于是二人离婚。

徐强以为,离婚后,他和何玲就各是各的,那些要账的,就不会再上门骚扰。

可他万万没想到,之前问他要250万的债权人卢女士却把他告上法庭,要求冻结他的财产,并要求他偿还250万夫妻共同债务250万。

徐强接到传票后,气得浑身发抖,他结了个婚,却把自己置于于这种境地,他愤怒地应诉。

但一审结果却让他崩溃。

1、卢女士说,何玲借钱时,是跟徐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玲问她名下借钱时,跟徐强是夫妻关系。之后,徐强为躲避还款,跟何玲离婚。

徐强说他压根就不知道借债的事情,纯属狡辩。

谁都知道他们夫妻感情很好,何玲借钱不可能不告诉徐强。最大的可能就是夫妻俩不想还钱,故意离婚。

因为徐强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不知道这笔借款,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卢女士,判令徐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徐强不服,提出离婚。

2、二审中,何玲出庭作证,证明那些钱都是用于公司经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因为证据不足,何玲的证言未被法庭采纳。

徐强说他每月工资6000元,家里没有大的开销,他这些钱足够家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当初,自己和何玲结婚时有过约定,钱财各自两清。

妻子证明那些钱是用于她的公司,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中。

自己也可以证明,自己的钱足够家庭开销。

因此,一审法院判自己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3、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借款是事实。且发生在徐强和何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借款协议,没有徐强签名。

第三,卢女士也没有证件证明,事后徐强追认这笔债务。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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