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顺,女子去医院剖腹产,手术第二天抢救无效死亡,可医院却隐瞒了实情,6天后才

史涣评案 2024-10-18 18:15:04

湖南永顺,女子去医院剖腹产,手术第二天抢救无效死亡,可医院却隐瞒了实情,6天后才告知家属,家属悲痛欲绝,找医院理论,医院答应赔偿,在双方就赔偿金额没谈拢的情况下,医院竟强行把产妇的遗体拉到了殡仪馆,想逼迫家属接受他们的赔偿条件。家属彻底愤怒了。 (来源:椒点视频) 10月9日这天,李红玉睡到大半夜,突然肚子疼得厉害,过几天就是她的预产期,难道孩子要提前出来? 丈夫谭松林赶紧启动车子,拉着李红玉就直奔医院。 李红玉怀孕已经足月,医生说不好生,孩子有些胎位不正,建议她进行剖腹产手术,以确保母婴平安,谭松林同意了。 李红玉被推进手术室,谭松林紧张地在手术室外来回踱步,他既期待新生命的诞生,又担心妻子的安危。 手术室的灯亮了很久,终于,医生走出来告诉他:手术很成功,母子平安。谭松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他感激地握住了医生的手。 可手术后的第二天,李红玉的情况突然恶化。她的身体开始出现异常反应,医生们紧急进行了抢救,但还是无力回天。 没想到,医院方面却选择了隐瞒这一实情,各种借口不让谭松林见自己的妻儿。 他们决定暂时不告诉谭松林真相。当谭松林还等着妻儿早点出院时,他哪里会知道,他的妻子再也回不来了,他孩子出生的第二天就没了妈妈。 10月17日,也就是6天后,医院才把真相告诉谭松林,他仿佛被雷击中了一般,整个人呆立在原地。 他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他的妻子,生完孩子还好好的,这才几天呀,他们夫妻竟然阴阳两隔了? 他没老婆了,孩子没妈了,家庭破碎了,他一个大男人哭的稀里哗啦的。 谭松林愤怒地质问医院的工作人员,为啥隐瞒实情? 医院方面自知理亏,无言以对,他们只说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会给谭松林一个满意的答复。 但对于谭松林来说,妻子活过来,他们一家三口幸福的生活下去,才是满意的答复。 谭松林和家人,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他们想要为李红玉讨回公道。于是,他们找到了医院,要求医院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赔偿。 他就要求医院给一个说法,为什么要隐瞒真相? 医院方面表示愿意赔偿,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却产生了分歧。 医院认为他们的赔偿已经很有诚意了,而谭松林和家人则认为这个赔偿金额,远远不能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医院竟然做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举动。 他们强行把李红玉的遗体,拉到了殡仪馆,想用这种方式来,迫使谭松林和家人接受他们的赔偿条件。 谭松林彻底愤怒了,带着亲属来到医院大吵大闹,警方来到现场维持秩序。 谭松林的心都碎了,孩子嗷嗷待哺,他失去了妻子,还要面对医院的无情和冷漠。 谭松林把这件事发布媒体,并找来记者,院方回复记者,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领导和家属正在协商解决此事。有专人介入对接处理此事,处理结果会及时公布。 对于谭松林和医院的纠纷,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谭松林的知情权。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院在产妇李红玉手术后情况恶化时,并未及时、明确地向其家属谭松林说明真实情况,而是选择了隐瞒,这违反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法律规定。 2、医院违反了诊疗规范的规定。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在产妇死亡后,未及时告知家属并隐瞒实情,且在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将产妇遗体拉至殡仪馆,这些行为构成对病历资料和相关信息的隐匿或不当处理。 若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将推定其有过错。因此,在此案例中,医院的行为构成过错推定。 2、谭松林有权要求医院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隐瞒实情、未及时告知家属等过错行为,且这些行为,导致患者家属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害。 所以,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损害程度、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的结果来确定。 关于李红玉的这起医疗事故,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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