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在日本留学,买了一只布偶猫,扔给妈妈养了3年,不料,女子发现妈妈把猫送人了,女子找来记者想要回猫,妈妈:她爸生病,她为了一只猫跟爸爸比,猫重要还是她爸爸重要?她在国外读书花了100多万,她居然打工养一只猫,有没有给我们大人买过一样东西?
(案例来源: 1818黄金眼)
2018年,魏雨在日本留学的时候,买了一只布偶猫陪伴自己,4年里,她一直精心照料着她心爱的宠物。
后来,疫情的时候,魏雨在日本不好找工作,就将猫带回杭州。
魏雨把猫交给了妈妈,让她好好照顾,要每天陪猫猫玩,要及时给它情理猫砂,更要喂好每一顿食物,还不能让它渴到。
就这样,魏雨的妈妈帮女儿照顾了3年布偶猫。
2024年10月,魏雨的爸爸生病了,需要到外地治疗,一时间,魏雨妈妈根本分不出时间和精力再去照顾一只猫。
4号的时候,魏妈妈给魏雨打电话告诉她,你爸爸生病了,要去上海治疗。
没想到,魏雨和妈妈说,国庆节机票特别贵,所以,打算国庆结束之后,等七八号再回国,因为那时候机票比较便宜。
而且,魏雨还特意叮嘱妈妈:“猫猫很重要,所以,请你千万不要送人。”
在10月5号这天,魏妈妈将猫送了人,还给在国外的魏雨打电话,告诉她猫猫跳楼死了。
后来,魏雨回家后,查了监控,发现猫并没有跳楼死了,而是被妈妈送给了一个女的。
魏雨赶忙联系了接走猫的女子,但是,对方告诉她,猫已经被送人了,联系方式都互相删除、拉黑了。
找不到猫,魏雨很着急,她特意找来记者帮忙。
记者问魏雨,妈妈为什么要将猫送走呢?
魏雨回答,可能是因为和爸爸的病有关系,因为,他们要去上海待几个月。
记者随后联系了魏雨的妈妈,妈妈的一番话让人明白了猫被送走的隐情。
魏妈妈说:她爸爸生病,她居然一个人在国外,我已经帮她养了三年,现在我无力抚养它。
她为什么还为了一只猫跟她爸比,猫重要还是她爸爸重要?
魏妈妈还表示,魏雨在国外读书所有的费用花了100多万,我们供她读书,她居然打工,买了这只猫,有没有给我们大人买过一样东西?
魏妈妈话里话外的语气和意思,都透露着对女儿的不满,似乎,在女儿心里关心猫已经胜过关心自己的爸爸了。
其实,从魏爸爸生病后,魏妈妈就不打算养这只猫了,她找了平台,想将猫送走,或者扔掉,甚至她还打算给猫安乐死。
当记者告诉魏妈妈,魏雨想把猫找回来时,魏妈妈却说,我不会给她找回来的。
魏雨也觉得委屈,她说父母给的钱去掉交房租的,就所剩无几了,为了养猫她都是在便利店打工,晚上,上班上到九点到一两点,很辛苦。
其实,她每次回国也会给父母买很多东西,每次都会花20多万日元。
魏雨打算这次回来,一边照顾猫猫,一边去上海看望爸爸,两头跑,这样也不会冲突。
没想到,妈妈竟然将猫送人了,她希望可以找回猫猫。
那魏妈妈将魏雨的猫送走一事,从法律方面如何看待呢?
1、魏妈妈在魏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猫送人,侵犯了魏雨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魏雨在国外打工赚钱买了这只布偶猫,并且回国后,交给妈妈帮忙照顾,从法律上来说,魏雨是这只猫的所有权人,妈妈只是代为照管。
所以,魏妈妈在处理猫的问题上,应该先征求一下女儿的意见,不应该擅自送人。
2、魏妈妈责怪女儿,重视猫胜过重视她爸爸,因此非常不满,不过,女儿对父母应该尽到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魏雨在妈妈告诉她爸爸生病的时候,第一时间应多关心一下父亲的病情,及时赶回国看望父亲,也许妈妈就没有那么大的情绪了。
魏雨作为女儿应当对生病的父亲多加关心,这不仅是她的义务,也是做女儿应该尽到的孝心。
3、领养猫的人将猫送还给魏雨,也没提钱的事。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当初接收猫的黄女士,就和魏妈妈说好,送走的猫就不能再要回了,魏妈妈表示,她不会再要回猫的。
之后,魏雨往回要猫,说是有偿也可以,但领养猫的人表示不要钱,毕竟没有送出去再要回的道理。
不过,最终,领养猫的人还是联系了魏雨,将猫送还,也没有问魏雨要钱。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醉清风
现在这些养宠物的人比照顾父母还好父母
别挤我牙膏
这种女儿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