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男子听到吵架声被惊醒后,看到妹夫拿刀将妹妹捅伤,为了保护妹妹,他拿铁锹

晴澍聊社会 2024-10-17 17:09:58

河北保定,男子听到吵架声被惊醒后,看到妹夫拿刀将妹妹捅伤,为了保护妹妹,他拿铁锹将妹夫拍倒,妹夫重伤不治身亡。为了得到妹夫家属的谅解,男子一家赔了对方30万元。可经过一审、二审到重审后,法院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改判无罪。男子出来后,将妹夫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0万赔偿金,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案例来源:保定中院)

听到法院判决结果的那一刻,田勇只觉得意难平,自己明明是正当防卫,可前前后后折腾了好几年,还搭进去30万元。

事情还得从2017年4月19日的深夜说起,那晚田勇早早睡下了,可半夜却突然听到了妹妹的哭声。

他迅速起床,随手抓起一件外套披在身上,匆匆走到门口,就听见了妹妹田易惊恐的尖叫声和妹夫赵志杰愤怒的低吼。

走到院子门口时,眼前的景象让他心头一震:赵俊杰拿着一把尖刀,刺向了田易的腹部,而田易脸上满是恐惧与绝望。

田勇急忙大喝了一声,让赵志杰住手,可赵志杰并未停下手上的动作。

田易看到哥哥出来,大喊了一声:“哥,他拉了我一刀!”

来不及多想,田勇拿起手边的一把铁锹,一个箭步冲上前去,想要制止赵志杰的行为。

“你疯了吗?她是你老婆!”田勇怒吼着,眼中满是愤怒与失望。可赵志杰依旧拿着刀向田易刺去,双方发生了冲突。

在这个过程中,田勇拿铁锹拍向赵志杰,不止拍了几下,赵志杰应声倒地,渐渐的不再动弹。

田勇丢掉铁锹,把田易拉出来后,两人都吓坏了,他们着急忙慌的将赵志杰送往医院救治。

赵志杰因为重伤,最终不治身亡,其家人报了警,警方将田勇和田易带走问话。

田易说自己因为琐事跟赵志杰发生了争吵,赵志杰拿尖刀刺了自己一刀,并打算继续伤害自己,大哥田勇是为了制止赵志杰对自己的伤害,才拿铁锹拍打了赵志杰。

赵志杰倒地后,大哥并未继续动手,而是拨打120,将赵志杰送往了医院救治。

田勇本以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没事的。可不久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田勇提起公诉,

在检方审理起诉阶段,为了获得赵志杰家属的谅解,田勇的亲人跟对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向对方赔偿30万元,对方给他出具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防卫过当,一审判决他有期徒刑6年。

田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同样判决田勇犯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于这样的结局,田勇始终接受不了,他觉得自己是为了保护妹妹,才出手制止赵志杰的不法侵害,自己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法院重审后,对田勇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当晚,田勇为了使妹妹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面对携带凶器伤人的赵志杰,采取制止暴力伤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田勇一共被羁押了856天,获释后,获得了32万元国家赔偿金。

之后,他多次要求赵志杰家属,返还30万赔偿金,遭到拒绝后,他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1、田勇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田勇认为当初自己家跟赵志杰家属签订协议书,是想获得对方谅解,从而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自己家属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书,并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

并且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自己无需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他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谅解协议书,并要求赵志杰家属返还30万赔偿金。

2、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田勇家属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跟赵志杰家属相互协商,达成协议,那时田勇是否构成犯罪,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有罪,可能无罪。

检方最终对田勇做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田勇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认定属于田勇家属签订《协议书》时,应当能预见到的可能出现的结果之一。

因此,田勇家属签订协议书,是在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并不存在错误认识,也并非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 这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因此,田勇请求撤销协议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田勇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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