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4.8万卖了出去,她真的不知道买方竟然是诈骗犯。 当时买方验完货,直接给

爱查说社会 2024-10-16 23:53:58

按照14.8万卖了出去,她真的不知道买方竟然是诈骗犯。

当时买方验完货,直接给她银行卡转账14万,还用支付宝转账0.8万元。可谁知,当天晚上,她的两个账户就被冻结。

得知这一切后,张瑞雪赶紧证明她的清白。

她清楚的告诉民警,这块劳力士是哪里买的,清楚的说出购买地点,还找出了购买发票。

至于为什么出售这块手表,张瑞雪也有足够的证据,确实是公司经营需要钱,她不得已才出售这块劳力士。

买卖劳力士的时候,确实对诈骗一事不知情,也不知道这些钱就是赃款。

温州警方排除了张瑞雪的嫌疑,出具了证明,可谁知,贵阳警方却不依不饶,还是对张瑞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贵阳警方认定,这14.8万就是赃款,要求张瑞雪退还给被害者徐某。

张瑞雪没办法,只能答应退还这些钱。

可谁知,银行账户不解冻,张瑞雪只能再筹措14万多,补偿受害者徐某。

退还了赃款以后,贵阳公安机关只是给张瑞雪办理了取保候审,并没有解除对她的全部强制措施。

平白无故遭受这么一遭,钱退了,手表也没回来,张瑞雪觉得自己才是那个受害者,于是,她找来媒体帮她要个公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贵阳公安认为,张瑞雪这是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犯罪。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瑞雪和诈骗犯发生交易不假,但从她的角度而言,她并不知道买方是犯罪嫌疑人,更不知道这些钱属于犯罪所得,她是正常销售,没有犯罪的故意。

所以,贵阳警方适用的法律错误,已经是错误的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这14.8万是张瑞雪善意取得,不应该认定犯罪所得。

《民法典》第313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张瑞雪对这些钱的来源并不知情,而且她是,善意取得这些钱,建立在公平自愿的交易基础上,不属于犯罪所得。

也就是说,这些钱属于张瑞雪的合法财产,犯罪分子所得的那块劳力士可以拍卖,偿还被害者徐某的损失。

3、犯罪所得需要退赔,张瑞雪的14.8万元收入不在退赔范围之内。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张瑞雪和犯罪分子已经善意的完成交易,物权发生变动,劳力士手表属于犯罪分子的财产,可以追缴、拍卖、退赔。

这14.8万已经属于张瑞雪,贵阳警方无权要求张瑞雪退还。

退一步说,及时让张瑞雪退还,那也应该认定交易无效,把张瑞雪的劳力士完璧归赵,好好的奉还给她。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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