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女子到自助餐厅消费了4864元。可女子离开时却偷偷打包了5袋吃剩下的

雪峰说法 2024-10-16 22:00:20

黑龙江大庆,女子到自助餐厅消费了4864元。可女子离开时却偷偷打包了5袋吃剩下的食材并被店员从包包里搜了出来。事后餐厅要求扣1千元押金。女子先是不同意并认为扣得太多、后又质疑店员无权搜其包包。目前,女子声称,店长说其行为是盗窃侵犯其名誉权,其要起诉维权。

(来源:星视频)

近日,刘女士组织了几家人到自助餐厅用餐,因是79人到店消费,商家要求刘女士先支付1千元押金。事后,刘女士一行人共计消费4864元。

可刘女士一行人准备离开时却与店长发生争执。

原来,刘女士离开时被工作人员从其包包里面,搜出5包用塑料袋装着包括有烤肉在内的食物。

事后刘女士解释称,其是不想浪费粮食且还害怕被工作人员发现没吃完,才会想着打包带走的。

店长回应称,餐厅内设有“禁止外带食物、外带食物扣200-500元以及剩余食物超过150克、押金不退”的提示牌。刘女士等人吃多少拿多少。打包绝对不行,构成违约,押金1千元,没有办法退。

但刘女士认为,直接扣1千元太多了并质疑工作人员无权搜查其包包。店长立即反驳称,刘女士在自助餐厅打包本来就不对,属于盗窃行为。

听到盗窃两个字后,刘女士也不再纠结那1千元押金了,并坚持认为其行为不可能构成盗窃。

目前,刘女士表示,其准备起诉维权,要求店长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权。

1、有网友质疑称,我怎么感觉刘女士是自己“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自助餐厅打包不是耍流氓么?

也有网友认为,刘女士用5个塑料袋打包肯定不止150克,且餐厅已经提前说了,超过150克不退押金,那店长不退1千元押金,有什么问题呢?

但还有网友认为,餐厅可以扣刘女士的押金,但不可以搜其包包。想搜身只能报警让民警来搜。

2、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刘女士等人到自助餐厅消费,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刘女士等人不仅要支付餐费还不能剩下150克以上的食物,否则,就构成违约。这一点现在是非常清楚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女士剩下150克以上食物的违约责任,其是明知的,因此,餐厅要扣押金合理合法的。如果刘女士嫌扣得多,事前就要考虑清楚违约的后果。

其次,餐厅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自我救济。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具体而言,自助餐厅里的食物与普通餐厅的食物有本质上的区别。后者是消费者一次性付款一个菜品,无论是否吃完都属于消费者所有。

前者则不一样,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则上是刘女士吃进肚子里的+150克以上吃不完的,才构成违约,但150克以上吃不完的,即便扣了押金,也应当归餐厅所有。即已经规定不允许打包。

也就是说,刘女士打包就侵犯了餐厅的合法权益,餐厅如果不及时制止会导致其受损,因此,餐厅有权自我救济,但事后应当要第一时间报警。

最后,是否构成盗窃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判断。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二、是否属于秘密窃取;三、所得财产是他人财产。

因刘女士打包是秘密窃取,且其打包的是餐厅的财物。因此,有网友认为,就是盗窃。也有网友认为是不当得利,毕竟食物是刘女士吃剩下的。但还有认为,刘女士就是为了打包故意多拿的。

那么大家认为,刘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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