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充,8旬大爷被马蜂蛰伤住院20多天死亡后,家属以附近工地施工时挖掘机惊扰到

米粒侃社会 2024-10-16 17:47:06

四川西充,8旬大爷被马蜂蛰伤住院20多天死亡后,家属以附近工地施工时挖掘机惊扰到树上的马蜂窝为由,将包工头、发包方、挖掘机司机告上法庭,索赔32万元。但被告认为,大爷擅闯施工现场、没有证据证明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为由抗辩。法院这样判。

(来源: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去年12月底,某公司中标一个工程后,委托包工头任某先行进场开展场地平整工作。事后任某调来一台挖掘机,并让挖掘司机全某进场施工。

可全某开挖掘机的过程中,却发现有许多马蜂出现,并因此怀疑是其挖掘机产生的声音惊扰到附近哪里的马蜂窝。随后全某将此事告知了任某。

任某得知后,要求现场围观的村民立即离开。但其却未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划设警戒区域,也没有向村委会以及工程发包方等有关部门汇报。

20多天后,8旬大爷贾某的家属找到任某说,其父亲在事发当天下午16时许,被工地附近的马蜂蛰伤后导致死亡,包工头和挖掘机司机要赔偿。

包工头认为,都已经过去20多天了,凭什么说贾某的死与其有关呢?双方发生争执后,贾某家属报警,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后,家属接受不了,并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司机全某、包工头任某、工程发包方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2万元。

工程发包方认为:

首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其事前并不知道施工现场附近的树上有马蜂窝,村委会也在工地施工前做了安全宣传。因此,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以及提醒义务。

其次,挖掘机司机全某以及围观村民等证人证言证实,全某发现附近有马蜂并要求大家立即离开时是上午9时许,而贾某却是下午16时许才送医院的,且家属也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贾某的死亡与施工行为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后果。

再次,本案的三名证人都是贾某的亲属,是否了解现场情况存疑,故达不到证明目的。

最后,贾某在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家属就自愿办理出院手续,对贾某的死亡负有责任,且贾某的死亡原因一开始定为“各种疾病死亡”,后来才修改为马蜂蜇伤所致。贾某本身患有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因此,家属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包工头任某以及司机全某均同意发包方的意见。

法院认为:

第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事发当天因工地挖掘机施工惊扰到附近的马蜂窝后马蜂四处飞散,有现场多名目击证人及挖掘机司机全某的证言证实。

医院的病历以及救护车出车记录等证据还证实,贾某是同日下午16时许,因身体多处被马蜂蛰伤被救护车送医院抢救的,且贾某受伤地点与工地很近。

因此,可以根据民事盖然性证据证明标准,来推定贾某的死亡与工地的施工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二,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全某在开放农地进行挖机施工时,因施工惊扰马蜂巢,造成马蜂飞散形成危险,全某及任某对此明知但未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划设警戒区域等安全措施,致使贾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马蜂飞散区域,被马蜂蜇伤致死,

贾某的死亡与全某的施工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全某作为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危险由现场施工的挖掘机驾驶员全某引起,其系从事雇佣活动中的行为,应由其雇主任某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任某未提供与发包方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其高度盖然系该项目负责机械施工的分包人,其在现场负责机械施工活动中,疏于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四,贾某擅自进入施工区域,未及早发现可能遇到的危险,遭遇马蜂后处置不当,自身也存在过失。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故酌定贾某自身承担20%责任。即任某应当承担32万元*80%的赔偿责任。

第五,发包方承包案涉工程后,将机械施工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任某,致使在施工项目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0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任某赔偿家属25.6万元(32万元*80%),且发包方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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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16 18:02

    踏马的,12月有马蜂

  • 2024-10-16 21:00

    找马蜂赔啊!马蜂未获得住建局批准在那树上违建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