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骑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交警发现女子只有C1照,没有E照,于是,按照

上瓦州杭 2024-10-16 17:45:55

河南郑州,女子骑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交警发现女子只有C1照,没有E照,于是,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准驾车型不符,对女子作出罚款400元,驾照扣24分的处罚。女子:这是非机动车,挂了临牌的,凭什么处罚。女子把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又出门晚了,眼看上班快要迟到,李娟娟把电动车的油门拧到底,恨不得一口气飞到单位。

早高峰总是这么不尽人意,车多人多,她的电动车都跑不动,真的是越等越心急。

李娟娟顾不得红灯,看着路口车辆的间隙,她一把油门冲过去。

好巧不巧,一辆转弯的小轿车没看清,和她发生了剐蹭,事故就这么不期而遇的发生。

都要急着上班,发生事故后,两人火气很大,都认为是对方不礼让导致的,一点小小的剐蹭就是协商不妥。

李娟娟认为,她的是电动车,发生事故肯定是小轿车的责任。

小轿车司机觉得,他是正常行驶,李娟娟闯红灯进入他车辆盲区,还刮花了车,应该给他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李娟娟报警求助,让交警来给他们主持一下公道。

交警到来后,看到李娟娟电动车挂着黄色的临牌,他们没有直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找来第三方对电动车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李娟娟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已经超越了非机动车的标准,但却只挂了电动车的临牌。

交警查询李娟娟的身份证得知,她名下有一个C1的驾照,并没有E照,也就是说,她没有驾驶两轮机动车的权限。

于是,交警认定李娟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且还以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准驾车型不符两个违法事实为由,对李娟娟分别做出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决定,合并处罚共计罚款400元,扣24分。

李娟娟本想让交警帮她主持公道,结果,交警不仅认定为她的责任,还做出这么严重的处罚,平白无敌的,以后连小车也开不了。

她对这样的处罚不服,马上去申请复议,结果被驳回。

李娟娟又找到律师,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那么,法院会支持谁呢?

1、交警队认为,李娟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就应该受到处罚。

李娟娟持有C1驾照,不能驾驶两轮机动车,这是违法行为之一。而且,这个是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她上路行驶没有悬挂车牌,也是违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没有悬挂车牌,交警作出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有法律依据,这是合理合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至于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交警再次做出罚款200元,扣12分,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没有问题。

2、李娟娟认为,她这是非机动车,明明挂了临牌,怎么就是没挂牌?

《关于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备案安装防盗车牌的通告》规定:201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车,应统一安装临时通行防盗车牌,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予以管理。

李娟娟也是有备而来,事情的关键就在于这到底是不是机动车。

李娟娟表示,她的车买的早,在规定出台以后,她按照规定悬挂了黄色车牌(临牌),虽然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但这是生产厂家导致的,不应该追究她的责任,应该按照非机动车来认定。

3、交警队也有充足的准备。

交警队表示,新国标实施前,电动车确实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但是新国标实施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

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3条规定: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按照非机动车定性处理,有异议经鉴定为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定性处理,同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名称、便于有关当事人索赔、诉讼。

该事故双方存在争议,经过第三方鉴定,李娟娟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该按照机动车处置。

因此,他们的处罚合法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交警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合法合理,最终驳回了李娟娟的诉讼请求。

李娟娟不服,提起上诉,结果还是被维持原判!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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