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盐津,7旬大爷为了给家中饲养的猫咪找“午餐”,带着渔网到河里捕鱼。可结果才捕

晴澍聊社会 2024-10-16 13:40:04

云南盐津,7旬大爷为了给家中饲养的猫咪找“午餐”,带着渔网到河里捕鱼。可结果才捕到了7条小鱼,却被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被要在规定时间内购买2000尾规格不少于5厘米的裂腹鱼鱼苗进行增殖流放,且还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老姜是当地某村村民,今年74岁,小学文化。平时以务农为生。因家里经常有老鼠出没,老姜在今年初时,从亲戚家里抱了一只猫回家饲养。

今年6月21日早上7时许,老姜像往常一样到地里干活时,突然想起今天家里的猫午餐还没有着落,于是老姜又返回家中去找来一张渔网。

随后老姜来到附近的河中,用渔网捕鱼。可老姜刚把渔网撒到河中没多久,就被巡查人员查获。

老姜被要求收网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确认总共捕获了7条小鱼,但7条鱼及渔网均被作为证据扣押。后经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查获的渔网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禁用渔具,7条鱼分别为:白甲4尾、柳叶鱼2尾、船丁鱼1尾,均属经济鱼类。

老姜本以为自己捕到的鱼和渔网,被办案人员没收后,自己就可以回地去干农活了。

万万没想到的是,办案人员说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还是为其办理了取保。

检察院介入调查后,虽然老姜也认罪认罚了,但检察院还是说要对老姜提起公诉,且还要求老姜在规定时间内购买2000尾规格不少于5厘米的裂腹鱼鱼苗进行增殖流放,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

一、为什么老姜才捕了7条小鱼,且并非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还会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追诉: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确认事发地点是水电站下游50米,属于禁渔区、渔网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禁用渔具,且事发时还是禁鱼区(事发2024年6月21日),属于上述第(三)、(四)规定,应当刑事立案追诉的情形。

因此,即便老姜只是为了家里所饲养猫找“午餐”而实施的,其行为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为什么检察院会要求老姜购买2000尾规格不少于5厘米的裂腹鱼鱼苗进行增殖流放呢?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简而言之,大家记住一点,只要实施非法伐木、非法捕鱼等对生态环境有危害的犯罪行为,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就会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要求被告人实施一定的补救行为,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三、法院最终会对老姜怎么量刑呢?

刑法第340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老姜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老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从轻处罚;

另外,老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亦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老姜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判定老姜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购买2000尾规格不少于5厘米的裂腹鱼鱼苗在事发河域指定地点进行增殖流放。

四、最后,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大家千万不要因个人爱好或者其他任何原因,而以身试法,否则,当公安机关找上门时后悔就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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