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雇了工人在租来的土地上干活,谁知土地主竟持刀威胁男子要提前收回土

滨培看法 2024-10-15 21:37:47

吉林长春,一男子雇了工人在租来的土地上干活,谁知土地主竟持刀威胁男子要提前收回土地。男子找来村书记调解,可土地主竟然连村书记都砍,吓得村书记和工人全跑开了。随后,土地主持刀对着男子就捅,男子当时手持钉耙,连续敲了男子三下,致男子轻伤二级。后警方以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已作出决定!

(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70多岁的孔某是村里的一位老会计,平日里为人温和,很少与人交恶。50多岁的男子王某与孔某是同村的邻居,但二人并没有过多的交集,唯一的联系就是孔某的弟弟孔森租了王某的地。

在14年前,孔森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15年,且孔森当时一次性付清了全部租金。

可后来孔森不幸患上了精神疾病,偶尔还伴有暴力倾向,养家的重担一下子全落到了他的妻子身上。作为兄长,孔某不忍看到弟弟如此,于是一直默默地照顾着弟弟一家。

2年前,孔森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到了不得不住院治疗的程度。妻子因无法承受这样的生活压力,最终选择了离家出走。

面对这种情况,孔某只能一边照顾弟弟,一边将弟弟的土地继续耕种。已经70多岁的孔某经常扛着一个钉耙,和一些雇来的村民一起下田干活。

在孔森住院后,王某认为孔森已经无力耕种了,于是打算提前收回土地,可他多次找到孔某协商,均被孔某给拒绝了。

王某顿时心生不满,开始霸着土地不给耕种,扬言如果孔某敢叫人来种,那谁来就杀谁。

去年4月的一天,孔某和工人们正在田里耕作,王某突然手持尖刀,气势汹汹地来找孔某的麻烦。

孔某试图与王某沟通,但王某根本不听。无奈之下,孔某就找来了村支书。

万万没想到,村支书刚到现场准备调解,王某就对其挥刀砍了过去,吓得村支书和工人们全都跑得远远的。

可能是见到这些人都怕自己,王某更加嚣张了,他挥舞着尖刀就向孔某刺了过去。而孔某虽然年龄要比王某大上20岁,但体质一直很好,孔某直接用手中的钉耙打在王某的手上,但可惜的是刀没掉。

当王某再次向孔某捅刺过去时,孔某也再次抬起钉耙,一下打在了王某的头部。可王某还未倒下,又向着孔某捅刺了过去,结果被孔某一钉耙打趴在地上,彻底失去了行凶能力,紧接着孔某打电话报了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先将受伤的王某送医救治,然后将孔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当时孔某承认打伤了王某,而经鉴定,王某的左耳有外伤、左颧弓骨折、左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于是警方以孔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将案件移交给了检察院。

孔某当时并没有提出什么反驳意见,他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而且年龄也大了,所以怎么样都无所谓了。

检察院到底会如何决定呢?

为了查清事情的真相,检察院亲自进行了走访调查后,并从村支书和工人口中得知了案件的全貌。

1、王某手持尖刀对孔某等人进行驱赶,之后对孔某行凶,这说明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现实存在的。

2、孔某为了防止被王某刺伤,使用钉耙对王某击打了三下。

第一下,孔某击打的是王某的手,试图将王某左手的刀打掉。

第二下,孔某击打的是王某的头部,致王某左耳受伤和左颧骨骨折。

第三下,孔某用钉耙将王某推倒在地,随后收手报了警。

检察院认为,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对方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王某50多岁且手持尖刀,而孔某已经70多岁,虽然拿着钉耙,但相对于强壮的王某来说,还是不足以应付。

由此可见,孔某当时所遭受的情况十分危急,而村支书也表示王某像疯子一样见人就砍。

因此,在针对孔某的行为时,应当考虑到当时的危险紧迫性,要立足孔某所处情境进行合理分析。

检察院认为,孔某是为了自保,对持尖刀行凶的王某用钉耙进行打击,且在王某倒地后立即收手并报了警,这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孔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既然,孔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王某的损失也只能自行承担,孔某无需承担。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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