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太太留下300万元的房子和30万元的存款,但老太太却没有法定继承人。此时老太太的丈夫的侄子和老太太的干女儿相互争夺遗产,打起了官司。最后,法院判决老太太的侄儿胜诉,得到老太太的300万元房子,而30万元存款则给老太太在香港的亲弟弟。
(案例来源:网络)
许老太太的老伴、父母和子女都去世了,许老太太一直由丈夫的侄子徐先生照料。
由于许老太太的年纪大了,突然去世,但没有留下遗嘱,所以许老太太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和30万元的存款无法定继承人。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那么财产归国家所有。
所以许老太太的房子和存款暂交于民政局管理。
这个时候许老太太的侄儿徐先生和许老太太的干女儿沈女士出面了,双方都称对许老太太生前尽到了赡养和照顾的义务,所以许老太太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双方起诉了民政局,要求民政局将暂时保管的许老太太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和30万元的存款交还给自己。
法官在走访中得知,许老太太在香港有一个亲弟弟。
据许老太太的邻居说,许老太太的父母在早些年将她的弟弟带去香港生活,而许老太太则留在上海亲戚家。
如果这位邻居所说属实,那么许老太太的这名在香港的亲弟弟则是许老太太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可是这名所谓的亲弟弟杳无音信,不可能一直等着这名亲弟弟到来。所以,法官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徐先生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生前一直照顾自己的婶婶许老太太,而许老太太的房子也有自己使用。
同时徐先生的邻居也可以证明,许老太太生前一直和徐先生住在一起,徐先生赡养和照顾了许老太太。
而反观许老太太的干女儿沈女士却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自己赡养和照顾了许老太太。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许老太太在香港还有一个亲弟弟,是许老太太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徐先生在生前赡养和照顾了许老太太也有权分得遗产。
所以,法院判决许老太太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归徐先生所有,而30万元存款则归许老太太在香港的亲弟弟所有。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如果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则遗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许老太太的父母、丈夫以及子女,都先于许老太太过世,那么许老太太没有法定的继承人。
许老太太又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许老太太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和30万元的存款就归国家所有,法院指定民政局暂时保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走访过程中,法官得知许老太太在香港有一个亲弟弟,那么这名亲弟弟就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许老太太的遗产。
2、许老太太的亲弟弟有权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许老太太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许老太太的父母、丈夫以及子女都先于许老太太去世,所以许老太太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后来在法官的走访过程中得知,许老太太在香港还有一名亲弟弟,那么这名亲弟弟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许老太太的遗产的。
那么是否许老太太价值300元的房子和30万元的存款都归许老太太这名在香港的亲弟弟呢?
3、徐先生有权继承许老太太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徐先生是许老太太的侄儿,许老太太是徐先生的婶婶,徐先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
但是徐先生一直照顾和赡养许老太太,所以徐先生也可以适当的分得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徐先生分得许老太太价值300万元的房子,而远在香港的许老太太亲弟弟分得30万元存款。
对于这个判决,徐先生没有异议。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