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一大爷被邻居大妈撕烂了上衣,一怒之下锤了大妈胸部一拳。大妈又羞又恼选择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12 17:24:45

甘肃酒泉,一大爷被邻居大妈撕烂了上衣,一怒之下锤了大妈胸部一拳。大妈又羞又恼选择报警。警方了解情况后,认定两人为互殴,对大爷处以200元罚款,对大妈处以50元罚款。没想到大妈情绪激动,认为自己受到了羞辱竟喝下农药,好在经抢救后康复。事后,大妈向大爷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1万,可大爷却不服,认为大妈喝农药是自主行为,与自己无关!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荣光60多岁,是一个精明能干的倔老头,薛荣50多岁,与田荣光是前后院。老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他们两位,却恨不得见面就掐起来!

事发当天,田荣光来到家后,准备清理出一片荒地,到时候当个小菜园使用。可是薛荣不愿意了,认为这是她家的院门口,谁也不能动!

两个老人本就不和睦,田荣光懒得理会,依旧低头锄草松土。而薛荣则站在门口破口大骂。

薛荣见不起作用,于是上前争夺田荣光手中的锄头,两人因此爆发争执。

争执过程中,薛荣把田荣光的上衣撕烂,田荣光也不甘示弱,对着薛荣的胸部就是一拳。

薛荣吃痛松开了手,返回屋里拨通了报警电话,警方很快就来到现场了解情况。

经过一番调查后,民警认定两人是互殴,考虑到情节轻微,仅对两人分别处以300元、50元的罚款。

可是薛荣却觉得,自己遭到了田荣光的羞辱,当着办案民警的面,竟然喝了农药。

好在抢救及时,薛荣很快就脱离了生命危险,不过因此也花了一万多的医疗费。

出院后的薛荣,一纸诉状把田荣光告上法庭,要求田荣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1万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经医院检查结果显示,薛荣胸部软组织挫伤,系田荣光所致,该事实已经经过警方的证实。另薛荣选择喝农药,与田荣光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田荣光不顾男女有别,在争执过程中分不清轻重,不仅造成薛荣身体上受到伤害,更是造成心理上受到伤害,理应进行赔偿。

田荣光辩称:

与薛荣发生争执,是因为薛荣上前抢夺农具,并撕毁田荣光的上衣,是薛荣先动的手,本就有错在先。

薛荣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明确喝下农药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故薛荣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 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薛荣选择喝农药,与田荣光爆发争执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田荣光主张的“是薛荣”先动的手,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警方认定两人构成互殴,分别对两人处以罚款300元、5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田荣光作为一名成年男性,将薛荣打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查明薛荣医疗费花费1.5万元,田荣光承担50%责任,即赔付7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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