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被归入盗罪,监临官(各级官府

成廉谈人生趣事 2024-10-11 15:36:16

唐代: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被归入盗罪,监临官(各级官府中正副长官与协助长官处理本部门事务的官员)与主守官(专门负责某事、保管某物的官吏)盗窃自己所监管的官府财物,按窃盗罪加二等论处。 赃物的价值达到绢 30 匹,处绞刑。而普通百姓窃盗罪最高刑罚是赃物价值达到 50 匹处以加役流(流放三千里之外并在流放之地服劳役三年)。 宋代:《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元代:贪赃枉法的,贪银不足半两的,按法律免去官职;半两至 5 两的,受荆条鞭打 47 下;5 两至 10 两的,受荆条鞭打 57 下;10 两到 25 两的,杖责 77 下;50 两以上的,杖责 107 下。 贪赃不枉法的处罚相对更轻,贪银 150 两才杖责 107 下并免去官职,且不再聘任。 明代:朱元璋,对贪污深恶痛绝。《大明律》规定,官吏一旦贪污,查实就会被发配到北方荒漠中充军(针对贪污受贿数额极低的官吏),而一旦贪污受贿超过 60 两白银,不分官位高低、不论出身贵贱,一律斩首示众4。并且在贪污犯被斩首后,他们的皮会被剥下来,填充上稻草,做成人偶模样,摆到该官员生前担任职务的衙门公堂旁边,以起到警示后来官员的作用。 清代:官吏贪污但未歪曲或破坏法律的,属于不枉法赃。清代法律规定,不枉法赃分有禄人(月俸一石以上的官吏)不枉法与无禄人(月俸不及一石者)不枉法两类。有禄人赃一两以下杖六十,十两杖七十,二十两杖八十等,随着数额增加刑罚不断加重,一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无禄人各减一等,罪止满流。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是较为严厉的,除了本人要受到刑事制裁外,还可能会牵连到其家属。 当代: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如贪污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等)的,认定为 “其他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常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 “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特定严重情节的,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特定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有 “数额特别巨大” 等严重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多少判死刑合理?##央行原副行长范一飞贪3.86亿获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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