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彬:杭州晴庐将由居委会“协助”至何方?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6-17 16:06:51

本案中杭州晴庐小区,系一明星小区,长期被各微信群、以及各大平台所关注。当前,解散业委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势不可挡,暂不论街道上述行为的违法问题,但作为基层街道办,应该考虑现有的决定,是否必然对该小区的长远更有利?如果一旦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能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杭州晴庐将由居委会“协助”至何方?我们拭目以待。

一、引言

近日,某科决定于2024年5月31日从杭州明星小区撤场,而且准时撤场,且撤场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某科服务人员进行了合影留念。

撤场之前,居委会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业主委员会审计;撤场当日,居委会发布了《工作联系函》,提前公布了应急物业服务人的人员费用明细;撤场之后,小区被街道、居委会接管,物业服务由街道确定的“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同时,居委会于2024年6月4日发布了“业委会依法解散的公告”、《关于组建晴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

二、居委会指定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法律依据

第一,相关法律或约定依据: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委托。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

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8月决议)(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第34条约定:“业主委员会任期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2.5 年或全体辞职必须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47条第二款约定:“业主委员会在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二,居委会代为委托并不等于居委会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非常清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委托。”居委会代为委托审计的前提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

从居委会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工作联系函》,并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前提,其函中表述为“社区与业委会主任当面确认同意审计”。因此,居委会没有委托审计的权利,更没有权力,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本案中,即使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34条约定:“业主委员会任期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委托审计的主体也应该是业主委员会。

居委会的函中表述为“经我单位讨论,确认由杭州萧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晴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2021年9月-2024年5月期间的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包括所有工程项目)”。

1. 居委会有何种权利或权力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2. 杭州条例规定的审计范围是“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关于“2021年9月-2024年5月期间的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包括所有工程项目)”是否超出了审计的范围?工程项目的费用,是否属于“共有收入的收支”范畴?

因此,居(村)民委员会“经我单位讨论,确认由杭州萧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晴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2021年9月-2024年5月期间的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包括所有工程项目)”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中,对业主委员会的例行年度审计,应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委托。

三、街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因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提供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服务事项。

第一,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的原因是“因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本案是物业服务人“撤场”,确属“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至于撤场是否违约,需由法院来认定;撤场后,的确“影响业主基本生活”。

第二,临时物业服务人服务的范围“提供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服务事项”。即仅提供基本的服务,小区的物业服务迫切需要提供正常的物业服务。

第三,街道的表述存在疑问:例如“小区将无物业管理”,“你委仍无相关措施”,将小区无物业管理的责任归咎于业主委员会,故而需要由街道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另外,街道表述为“应急物业服务人”,杭州的条例明确表述“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表明街道办措辞的不严谨。

四、居委会解散业委会的法律依据

第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均没有解散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所谓的住建部“指导性规则,并非强制性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但绝不是部门规章,类似这样的指导性、非强制性规定,亦没有解散业主委员会的指引。

第三,居委会2024年6月4日依法解散的公告,所谓的依法解散,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

居委会在上述解散公告中援引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可以从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中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并向全体业主公示。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举。”

根据《议事规则》第24条约定第一款:“业主委员会由11名委员和4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候补委员递补,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2. 候补委员递补后,仍然“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的”:

(1)《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此乃法定最低人数要求即为5人。

(2)“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即上述《议事规则》约定的11/2,即为6人。

上述条件(1)和(2)是或者关系。

其后果是“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举”。

第四,居委会2024年6月4日解散公告的事实依据:

“晴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由11名正式委员和4名候补委员组成。2021年8月30日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9名正式委员,截止发文前,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人数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要求,业主委员会依法解散。”

以下为居委会的事实依据和结论:

1. “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2. “业主委员会人数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总人数二分之一要求”;

3. “业主委员会依法解散”。

首先,根据《议事规则》第27条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其次,所谓的“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是否属于“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是否等同于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答案显然不是,“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并不是有效的辞职方式。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不仅是尚未辞职的5名委员的问题,另外所谓已经辞职的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属于正常的委员身份。

因此,所谓的居委会解散业主委员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存在约定的依据,事实上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也不符合《议事规则》的约定。

五、居委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2024年6月4日,街道办发布《关于组建晴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相关培训: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第一,上述5种情形,首先可以排除(一)、(二)、(三)、(五)。(一)、(二)适用于“新交付物业项目”;(三)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五)适用于“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

第二,关于(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该小区也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首先不存在被罢免的问题;

其次,关于缺额,按照上述分析的结论,“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书面向社区递交辞职报告”,并未依据《议事规则》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因此,并不存在业主委员会缺额的情形。

第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本质上是一个临时性组织,其成立后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能,但从选举产生程序、人员组成、法律职责等方面均存在差别。

因此,就本案而言,街道办发布《关于组建晴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没有法律依据。

六、街道办、居委会正确的做法

第一,街道办对该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仅具有指导的权力,并没有强制力的其他行政权力;居委会作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其只有协助街道指导的权利和义务;其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需要得到街道的授权方能直接进行指导。纵观居委会、街道办发布的晴庐小区所有公告,绝大多数是居(村)民委员会盖章,但并未见到街道办对居(村)民委员会的授权。

第二,不论是街道办指导,或者是街道授权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不得出现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一旦出现上述任何一种,均将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论是晴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辞职,又或是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解散业主委员会,如果是街道办授权居委会进行的,街道办的行政行为不仅超越了法定职权,其适用法律、法规亦明显错误。

第三,街道办指导,或者是街道授权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应回归法律的边界内,至少:

1. 部分委员辞职应该依据《议事规则》“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辞职后不是解散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而是应该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举。”

2. 不存在解散业主委员会的问题,街道办没有解散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居(村)民委员会更加没有这样的“权力”。

3. 关于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更不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七、结束语

本案中杭州晴庐小区,系一明星小区,长期被各微信群、以及各大平台所关注。当前,解散业委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势不可挡,暂不论街道上述行为的违法问题,但作为基层街道办,应该考虑现有的决定,是否必然对该小区的长远更有利?如果一旦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能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杭州晴庐将由居委会“协助”至何方?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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