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9旬老人饭后出去遛弯,被一个9岁男孩牵的狗撞骨折了。手术26天后,老人死亡。家属把男孩和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4万。男孩父母却说出3个理由,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厦门中院)
2019年11月27日晚上,正在看电视的甘勇接到一个电话后,飞一般窜下楼,直奔医院。
甘勇家弟兄三人,他是老大。两个弟弟都在另外的城市工作。
母亲去世后,父亲就一直跟着甘勇生活,其他两个弟弟平常总是寄钱寄物,三弟兄齐心协力照顾老人。
这一年,老人已经90岁了,三弟兄商量好,等老父亲百岁寿诞,要好好为老人庆祝。
老人平常有遛弯的习惯,最开始甘勇不放心,总是陪同。但老人却不愿意让他跟着。
甘愿跟了几次后,看老人一个人也很安全,就放心地不再跟着。
2019年11月27日晚上,老甘吃过饭跟儿子交代一声,就又出去遛弯了。
谁知却遇到一个9岁男孩小荣,小荣牵着的狗突然冲老人跑过来,撞到老人。
好心行人急忙拨打120,老人被送进医院,有认识老人的,急忙通知了甘勇。
等甘勇气喘吁吁赶到医院,老人已经被检查出左股骨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
甘勇签字,医院很快为老人做了手术。
甘勇以为,父亲只是普通的骨折,做个手术就好了。却没想到,老人做手术后,居然出现了咳血,呼吸困难的症状。
甘勇不敢迟疑,给两个弟弟打电话,通知他们回来。
之后,三兄弟跟医生商量治疗方案。
遗憾的是,16天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三兄弟悲痛欲绝。
之后,老人继续在医院接受治疗,但一直不见好转。
眼看老父亲已经没有治愈的希望,弟兄三人商量后,决定放弃治疗,把老人接回家中。
因为当地风俗,老人都不愿意在医院离世。
于是,12月23日,三兄弟把老父亲接回家中。不料到家当日,老人就不幸离世。
安葬完老父亲后,三兄弟越想越气,如果父亲不是被小荣牵着的狗撞到,就不会因此离世。
小荣只有9岁,一个孩子牵狗在外面走,是大人监管不力。
于是,三兄弟去找小荣父亲林强,林强却认为,虽然他家有不对的地方,但老人的死,是他本身有冠心病导致,跟自家无关。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甘勇三兄弟一纸诉状把林强夫妻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甘勇三兄弟说:
第一,小荣牵狗撞到老人,导致父亲去世,小荣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小荣牵狗不撞到父亲,老人就不会骨折住院,也就不会去世,小荣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小荣只有9岁,属于未成年人,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因此,这44万赔偿款,应该由小荣的父母承担。
2、林强说出3个理由:
第一,他承认是儿子牵狗导致老人摔倒,但老人摔倒并不能直接导致老人死亡。
老人年纪大,有冠心病等基础病。是他自身疾病导致他死亡后果。
第二,老人本来是骨折,没多大事,住院治疗就可以了。
但老人三个儿子却在老人病情没完全好的情况下,强行把老人接回家中,最终导致老人死亡。
因此,老人的死,一是他自身基础病导致的,二是他家属提起让他出院导致的。跟小荣牵狗无关。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由于小荣牵狗给老人带来损害,他们愿意为此承担老人骨折的损害后果,却不该为老人的死承担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小荣牵狗撞到老人的行为是否给老人带来侵权?
要判断小荣牵狗撞到老人是否构成侵权,就要看老人被撞到是否存在过错?小狗撞人和老人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第一,《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首先可以确定,老人是被小荣牵狗撞到的,这是造成老人骨折的主要原因,老人没有过错。
第二,老人在手术后出现各种危急症状,且在持续治疗没有效果的前提下,老人三个儿子为父亲办理出院,让老人在家里终老。符合闽南地区的风俗习惯,不存在过错。
第三,老人饭后去遛弯,却被狗撞到,老人自身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虽然老人身体状况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但个人体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因此,林强以老人有基础病为由,主张减免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结合各项证件,老人死亡跟被撞到存在相应因果关系。小荣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林强夫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老人三个儿子各项赔偿共计39万。
一审判决后,林强夫妻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物为化名)
九十岁了给儿子挣了一大笔钱
没经济实力千万别养狗
全责不能苟同,这一侵犯不足以直接导致死亡,诱发身体疾病应该部分承担。
这老人 说明身体还可以 能独自 外走走 应该没有错 小孩 遛狗 没有大人在看管 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