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甘肃张掖,一男子将车停在某移动营业厅门口的公共停车位上,一停就是半个月

滨培看法 2024-10-09 23:09:57

滥用职权?甘肃张掖,一男子将车停在某移动营业厅门口的公共停车位上,一停就是半个月。结果当男子去开车时,却发现车子不见了,于是报警求助,竟发现车是被交警给拖走的。男子不服,认为自己的车停在停车线内,并未违反规定,交警这属于滥用职权。可交警却称,这是领导要求拖走的。

(来源:大象新闻)

事情是这样的,刘先生在9月12日晚上,将车停在了某移动营业厅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

据悉,这个公共车位都是划好线的正规车位,而且都是免费的,也没有任何提示表明不能长时间停放,所以刘先生在确认无误后,便安心地离开了。

可谁知在10月1日上午,交警队接到了举报,称有社会车辆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位,导致车位紧缺,其他人无法正常使用车位。

交警立即赶往现场勘察,发现刘先生已经在这个车位上停了大半个月了,于是决定将刘先生的车给拖走。

10月7日傍晚,当刘先生准备去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车位上停的是其他车辆,慌得立即报了警。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是交警队拖的车,于是让刘先生去交警队自行处理。

来到交警队后,刘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交警队不声不响就把车给拖走了,这明显不合理,至少也要通知一下。

可是当刘先生质问交警有没有拖车的法律依据时,交警却说是领导让拖的。

刘先生对这样的解释十分不满,于是将此事进行了曝光,但特意隐去了占用公共车位半个月一事。

10月9日中午,当地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详细经过进行了通报,其中将刘先生占用公共车位半个月一事点了出来,但这样的行为让刘先生非常生气。

有网友表示:公共停车位本是方便大家的,又不是私人车位,长期占用不合道理,这个拖走没毛病,支持交警部门依规处理。

但也有网友认为:就算临时停车要拖走,交警也得先知会一声,不能不声不响就把车拖走啊,所以交警这属于滥用职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此事?

1、公共停车位是为了方便大家一起使用的,刘先生长期霸占的确不合适。

不过,虽然这个行为不合适,但也没有违法。毕竟按照刘先生所说,他的车是停在停车线内的,且那个地方并没有说要收费,或者并没有限制停放时间。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刘先生自然可以将车长时间停放在这个停车位内。

但正如一些网友所说,刘先生这样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其实也是在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这些停车位不再免费,开始设置停放时间了,那大家肯定会指责刘先生这个不守规矩的人。

2、交警拖车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事件中,交警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其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比如:查酒驾、查违停、查超速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由此可见,交警要想拖走刘先生的车,必须得证明刘先生的车是违停了,且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但刘先生这次是正常停车,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交警将刘先生的车给拖走,就不符合执法程序了。

因此,交警队的确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过,该行为较轻,就算处罚一般也是警告,或记过处分。

3、如果在拖车过程中,刘先生的车辆遭受了损失,其可以向交警队主张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3款规定,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交警队还不得向刘先生收取停车管理费。

最后,有网友表示,这人自己是停爽了,免费停了大半个月,但以后这个地方保准开始限时,甚至开始收费,这是侵害了大家的利益,所以大部分人不会去指责交警,而是会指责违反规矩的人。

对于这个说法,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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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09 23:42

    这个车位是给来办事的群众临时停放的,你却当成免费停车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