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女子与丈夫婚后生子,公婆高兴之下买了一套880万的别墅送给他们一家

睿慈趣事 2024-10-09 20:06:07

浙江,金华。一女子与丈夫婚后生子,公婆高兴之下买了一套880万的别墅送给他们一家三口,并写上儿子儿媳的名字。结果房产证下来不久,女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房子一半。   (案例来源:鹤城政法)   小美和阿强相识、相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小美与阿强还是和公婆生活在一起,房子不大也不小,可是小美总是觉得少了许多自己的空间。   偶尔小美会和丈夫阿强谈论起房子的事情,可按现在小两口的实力,想买一套大房子,还需要奋斗许多年。   为此,小美总是闷闷不乐的,她知道公公婆婆有实力,可以买的起,可又不想直接提起。偶尔在阿强面前诉说时,阿强也是爱理不睬,他觉得和父母生活一起,省心又省力。   阿强认为,以后有了孩子父母还可以帮着带,连饭都不用做。小美可不满足这些,她看到闺蜜家都有了学区房,心里越发着急。   阿强被小美念叨急了,终于向父母说起买房的事。父母听了也没有拒绝,便说,有了孩子,就买房。   终于,小美生下了儿子,心里终于有了底气,可以向父母提出买房要求。   公婆得知这个好消息后,满心欢喜,一激动决定给他们一家三口买一套豪华别墅。这套别墅价值880万,宽敞明亮,装修精美。   小美看到别墅时,心中满是喜悦,她提出希望房产证上能写上自己和丈夫的名字。公婆一向疼爱小美,欣然答应了这个要求。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美和阿强之间开始出现一些小摩擦。生活的琐事、性格的差异,让他们的关系逐渐变得紧张。   终于,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小美一气之下决定起诉离婚。   当她提出要分得房子一半时,她以为一切都会如她所愿。可没想到,公公却不动声色地拿出了一份文件。   文件上清楚地写明,这套别墅是公婆借给小美和阿强的,要求他们先偿还880万借款。   小美这才想起,当初买房时,公婆拿出了一张借条,要儿子儿媳签字,阿强签了字,小美却没有签。   小美称,这套房子是公公婆婆赠与他们夫妻二人的。双方争执不下,公公拿着借条,向儿子阿强与儿媳小美告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关于房屋的性质认定是关键。若公婆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套别墅是借款给小美和阿强购买的,那么小美和阿强就有义务偿还这笔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完全属于小美和阿强,他们不能直接要求分得房子的一半。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公公拿出当时转款后要求儿子儿媳签下的借条,阿强已经在借条上签了字,公公才将钱转入儿子儿媳的账户买房。   2、同样,小美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婆当初明确表示是赠与,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小美和阿强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小美就有可能分得房子的一半。   《民法典》第1062条第4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美认为,该套房屋是在她与阿强婚后,由公婆买后并写在她与丈夫阿强的名下,这套房子的性质就是属于赠与。   1、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公婆婆拿出的880万元属于借款,应当由阿强与小美共同承担还款。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公公拿出儿子阿强签字的借条,阿强也表示,是自己在借条签字后,钱才进入了小美的账户。小美拿880万去买房,对阿强在借条上签字也是知情的。   最终,判决,阿强与小美各自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   对此,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0 阅读:81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