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贪便宜的下场!四川一男子,花68万买了一套146平的法拍房。办好房产证去收

晴澍聊社会 2024-10-08 15:19:48

这就是贪便宜的下场!四川一男子,花68万买了一套146平的法拍房。办好房产证去收房时,却发现有人在里面住着。男子调查才知,租客就是原房东的母亲,租期为19年。租客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拒绝搬走。男子彻底崩溃了,他每月还5000元房贷,却没有该房屋的使用权。男子怀疑原房东和母亲串通好,为了对抗执法,从而恶意租赁,最终将原房东和她母亲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小康杂志社)

杨国勇北漂了6年,觉得自己还是很难融入这座城市,已经很努力了,可还是没有混出个人样来。

眼看着身在老家的母亲,逐渐变老,作为家里独子的他,不得不考虑母亲的养老问题。

于是,杨国勇打算,不行就打道回府,总不能钱钱没挣到,尽孝也没尽到,两头落不着。

可当杨国勇看着自己的存款数额时,又开始发愁。

就算回成都,手里也就70多万,买套房也很困难。

然而,就在他愁容不展的时候,有朋友跟他说,考虑考虑买法拍房,法拍房比市场价便宜不少呢。

于是,杨国勇就开始在网上翻看法拍房的信息,果然,找到一套价格和地理位置都合适的房子,146平,才68万。

杨国勇立刻出手购买,他觉得这么便宜的房子,买到就是赚到。

然而,万万想不到,就在他办理好房产手续去收房的时候,却发现,里面还住着人。

当时,给他开门的是一位头发花白的老阿姨,老阿姨说这房子是她租来的。

杨国勇很诧异:可是这房子是我买下的。

老阿姨:我租了19年,租金都给房东交过了。

说完,老阿姨转身关门。

杨国勇顿时间,有些崩溃,他不知道如何是好,脑海里闪过一句话“便宜没好货”,然后立刻报警。

在民警的协助调查下,再加上杨国勇又走访了物业,得知,老阿姨叫姓罗,她签订租赁合同时间为2014年,租客罗阿姨已经77岁,且一次性付清租金68.4万。

杨国勇认为,这明显有悖常理,68万在当年已经可以买一套新的房子,而且租客77岁,租完已经96岁了,可能么?

比起这份租赁合同背后的猫腻,更让杨国勇恶心的是,如今,他不但住不进去自己买的房子,每个月还得还5000块的房贷。

为了尽快查清这份租赁合同背后的猫腻,杨国勇那段时间,天天往物业跑,后来,他对原房东,也就是被执行人所在的成都某公司,进行了走访,虽然公司的经营人员换了,但门卫没有换。

杨国勇从门卫处了解到了,原房东的家庭关系。

原房东叫周敏茹,给姐姐的公司做担保,结果姐姐的公司违约被起诉,所以周敏茹的房子也就搭进去了。

如今住在这套法拍房里的罗阿姨,和周敏茹是母女。

杨国勇一听,这明显就是对抗法律执行,使用的恶意租赁的手段。

为了证实周敏茹和罗阿姨是母女,杨国勇又翻看了周敏茹的朋友圈,从朋友圈获得一条消息,2015年12月24日,周敏茹带着父母到公园玩,拍摄了照片并发朋友圈“陪同爸爸、妈妈到公园晒太阳”,并附有三人合影。

杨国勇没办法,无奈之下请了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法院回应,该房屋在拍卖时已经披露房屋现状,有租赁会影响房子的竞价。

对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法院在执行中无法确认,买受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只要杨国勇能证明,罗阿姨和周敏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恶意对抗执行的行为,就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

2、杨国勇拿68万买下市场价上百万的房子,就应当考虑到其中会承担的风险。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现在杨国勇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住不进去,是因为存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法律关系,如果对租赁协议有异议,可以提出诉讼。

3、律师提出,租期最长为20年,此合同为19年,租赁双方身份为母女有悖常理,不排除恶意串通的可能,身份会成为法院裁决酌情考量的因素。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其中第6款规定:

‌在租赁房屋时,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的部分,被视为无效。

所以说,罗阿姨和周敏茹的租赁合同,很明显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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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08 17:13

    法拍房的这类事情太多,没有法律顾问处理或者立法解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