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的天花板!”浙江,一大妈被自己孙女的自行车,绊倒在地上造成骨折。大妈竟要求物业赔偿她医疗费2万,精神损失费4万。 遭到物业拒绝,大妈找来记者为自己讨说法。网友:“找不到词来形容”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祁兰退休之后,没事就经常带着6岁的孙女朵朵下楼玩耍。这天,朵朵在楼下骑了一个多小时的自行车,仍然意犹未尽,怎么也不肯回家。 祁兰心生一计,强行推走了朵朵的自行车。 她本以为,朵朵会乖乖跟自己回家。哪知,朵朵在后面嚎啕大哭,听到哭声,祁兰心疼得不要不要的。连自行车都没有停好,就想回去抱孙女。 结果因为她太过着急,被没停稳的自行车绊倒在地上。 而那个地方刚好是个小滑坡,老胳膊老腿的祁兰摔倒在地上,疼得呱呱大叫。事后,儿子将她送医院,经检查祁兰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且右膝关节腔积液。 医生说必须要动手术才行,祁兰住院半个月,总计花了2万多元。 出院后,祁兰也依然需要拄拐杖,给她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祁兰认为自己之所以变成这样,物业有很大的责任。在她看来,自己之所以会摔跤,就是因为当时路边有辆小板平堵住了路,她是横跨过去才摔倒。 物业则认为,此事跟他们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是祁兰被自己孙女的自行车绊倒,跟小板车无关。 可祁兰不仅要物业赔偿她2万医疗费,还要给她4万精神损失费。物业哭笑不得,双方协商多次无果,祁兰打电话叫来记者。 或许是祁兰自己也觉得她的要求有些过分,所以还特意做了全副武装,不仅戴了帽子,还有口罩,压根看不清她的脸。 祁兰振振有词地说,她当时听见孙女在哭,心里很着急,想要快点过去,却被平板车堵了路,实在没办法才跨过去。 物业经理调取小区监控,告诉记者事实并不像祁兰所说的那样。 他们小区实行人车分流,这辆小平板车是快递员和送水工使用,当时小平板车放在路中间只有几分钟,祁兰可以推自行车过去,并没有堵碍她通行。 从监控中可以看出,是自行车没有停稳,就在祁兰往前走的时候,被下滑的自行车绊倒,跟小平板车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事实摆在眼前,祁兰却仍然不依不饶。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祁兰作为一个成年人,被自行车绊倒跟他人无关。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祁兰声称她是从小平板车上跨过去,才导致摔跤,事实上压根不是这么一回事。如果双方闹上法庭,谁主张谁举证,祁兰应该提供有利的证据。 而现在物业用监控视频还原了事发经过。 祁兰是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摔倒。她没有对自己尽到注意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身体伤害,都应该是她自己承担。 2、物业认为他们没有侵害祁兰的行为,因此不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但同时法律也规定必须要满足以下这四个条件: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回到本次事件中,工作人员将小平板车放在路中间,只有短短几分钟的时间,并不是故意要堵路,他们是在工作。另外,小平板两侧可以通行,不会影响他人出行。 小平板车放在路车间,并不存在什么违法行为,也没有造成他人财产或者身体损害的事实。祁兰摔跤跟平板车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物业无需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可即便是这样,物业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最终还是做出了妥协,这让网友非常不能理解,认为物业的做法是纵然这些无理取闹的人。 3、物业迫于压力赔偿祁大妈15000元医疗费。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祁大妈作为一个成年人, 自己不小心摔跤。却把锅推到物业身上,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面对这样的事,物业应该寻求法律帮助,而不是任由对方敲诈,妥协就是纵容。 祁大妈收到 15000元后,脸上乐开花了,表示不会再追究物业的责任。 有句话说得非常对,有理找警察,无理找记者,缺德找调解员。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讹人的天花板!”浙江,一大妈被自己孙女的自行车,绊倒在地上造成骨折。大妈竟要求
运良说是非
2024-10-07 14: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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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灿烂
不要脸的天花板!物业这么做,估计黄的也快了!
马到成功
这种事情有人信?哪个物业不是吃人不吐骨头的?怎么可能赔这种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