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男子,从事玉米收购生意7年,盈利21万。某次,男子与卖粮农民发生纠纷,结果

呆萌分享社会趣事 2024-10-01 17:20:07

内蒙一男子,从事玉米收购生意7年,盈利21万。某次,男子与卖粮农民发生纠纷,结果卖粮农民举报男子没有“粮食收购资格证”,属于非法经营。一审判决男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男子不服上诉,二审有了不同的看法,改判了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龙一边吃午饭,一边跟妻子抱怨说:怎么又是苞谷榛子,一个礼拜7天,5天的中午饭都是这个,你就不能换个花样儿吗?

妻子也很无奈,也跟着抱怨:你以为我想吃这个呀?谁让咱家今年玉米质量没有别人家的好,卖不出去,那可不得自己多吃一点呀,不然怎么办?让它烂在缸里吗?

王龙:你个婆娘家家的,别乱说,你听谁说咱家苞谷质量不好了?哪个王八蛋说的?

妻子听闻王龙这话,不屑的“切”了一声,说:人刘伟家玉米,收粮的给1.1元一斤,咱家玉米卖多钱一斤,你心里没点数吗?

前两天收粮的来王龙村子里收粮,给王龙家玉米出价8毛一斤,价格不仅低,还没有全收完王龙家的玉米,只收了1吨。

王龙一听,刘伟家的玉米,收购价1.1元时,火气噌一下子上来了。

他不但不认为自家玉米品质不好,不质疑自己的种植技术,反而责怪收购商王大顺看人下菜。

王龙抱怨到:王大顺那人,我算是看透了,年年来咱们村儿收玉米,他就是看人下菜,我吃饭,我就找他去,凭啥刘伟家他给一块一,咱家就只给8毛。

说完王龙咕噜咕噜的,狼吞虎咽完了一碗苞谷榛子。然后起身拍拍屁股,发动三蹦子,去邻村找王大顺说理去了。

王大顺从事粮食收购生意差不多7年有余,在十里八乡的声誉一直还不错,收粮这个营生,虽然挣不到大钱,但这么多年下来,维持生活是绰绰有余。

这天,王大顺正蹲在他家大门口吃饭,正吃的津津有味呢,只见王龙骑着三蹦子气势汹汹的赶过来,停在了他家门口,看样子,来者不善。

王大顺毕竟是生意人,笑脸相迎问:大兄弟,有事儿?

王龙:对,有事儿,你先吃饭,吃完饭咱俩再说。

王大顺一听这话,再看看王龙的眼神,他还哪有心思吃饭呀,赶紧喊妻子出来,把饭碗端进去,然后问王龙啥事儿?

王龙质问他,凭什么刘伟家玉米一块一,他家玉米就只值8毛。

王大顺笑了笑,觉得王龙无理取闹。价格肯定是由玉米的品质决定的。

可王龙认为,他种的玉米和刘伟家一个品种,平时种植也没少操心,凭啥和刘伟家的玉米,每斤就要差3毛钱呢?

王大顺一再解释,价格和品质有关,可王龙就是不听。

王大顺也恼了,问王龙想干嘛?实在不行,他可以把玉米退还给王龙,让王龙把钱退还给他。

可王龙不愿意。

王龙最终提出,要么王大顺收购的那一吨,给他补3毛差价,要么王大顺以1块的价格,再把他胜于的1.5吨收购走。

王大顺感觉到了赤裸裸的威胁,他说:我要是都不选呢?

王龙气冲冲地说:你要是都不选,后果自负。

结果,王大顺根本就想不到,王龙竟然会在背后捅他一刀,竟然以他没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罪名,把他举报了,说他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经济。

王大顺收到法院传票时,恼怒至极:怒骂王龙,真小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虽然王龙举报王大顺,动机是恶意报复,但王大顺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就是违法经营。

《刑法》第22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第3款规定: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王大顺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第3款,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行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面对判决,王大顺不服,他觉得,自己就是一个小小的收粮的农户,怎么可能扰乱经济秩序。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该案引起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

3、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大顺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给粮库,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最终,再审改判王大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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