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财不外露的亏!”浙江衢州,男子花1万块买下一座老宅。7年后,他装修房子,却

我来侃社会 2024-09-30 22:02:09

“吃了财不外露的亏!”浙江衢州,男子花1万块买下一座老宅。7年后,他装修房子,却在屋顶横梁上发现128块银元,原房主听说后,要求分走64块,男子给他14块,原房主大怒,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下114块。男子反诉,要求对方返还14块。村委却说银元应该给村委,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发财喽,发财喽!”这天,詹明华给他的老宅装修时,同村人在帮忙拆横梁时发现一个筒子,打开一看,竟然有128块银元。 见此一幕,詹明华和其他帮忙装修房子的村人都围了过来,叽叽喳喳议论个不停。 有人说,这批银元保存得当,成色极好,一块能卖到千元的高价。 也有人说,这银元拿去文玩市场上去卖,价值也就一块几十。 詹明华淳朴,说不管价值几何,凡是今天帮了他装修房子的同乡,都有份! 在场11个村民,都分得了一块银元。 而此事也很快,在詹明华他们村子之中流传开来,大家都夸赞詹明华是一个讲究人。 但有一人却不乐意了,找上詹明华,表示詹明华是拿他的钱,慷他人之慨。 而此人名叫汪明友,之所以说詹明华是慷他人之慨,是因为在7年前,詹明华老宅的产权是他的。 汪明友曾以1万块钱,将这座老宅卖给了詹明华。 现在詹明华家中发现大量银元,很明显,这些银元,就是他汪明友祖上的遗产。 詹明华觉得有些莫名其妙,既然汪明友将老宅卖给他了,里面就所有物就应该归他所属了。 汪明友说,那是他不知道这码子事,若是知道,说什么也不肯1万块钱,“贱卖”给詹明华。 一时间,二人争执不下。 汪明友说,詹明华得分他64块。 詹明华无法接受,最终先给汪明友14块,打发走他。 不久后,汪明友听说詹明华卖掉了15块,而且卖出去了不少钱! 汪明友眼馋这笔钱,又找上詹明华,讨要剩余的50块。 詹明华说什么也不肯,将剩下的银元全部藏了起来。 汪明友见状,选择将詹明华告上法庭,诉求为128块银元,都应是他的所有物。 然而令二人都没想到的是,这时候村委会站出来说,这笔钱应该属于村委会。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有疑问:这明显是汪明友和詹明华的财产纠纷,村委会怎么能插手呢? 然而在村委会眼里,他们只有权利获得这笔银元。 这主要是因为这套老宅在更早的时候,产权不属于汪明友,而是属于汪明友亲爷爷的亲弟弟:汪观金。 简单来说,汪观金是汪明友的小爷。 汪观金无儿无女,晚年是村委会承担了赡养汪观金的义务。 汪观金死后,村委会继承了这套老宅的产权,后来又被汪明友给买去了。 因此,从法理上来讲,村委会还真有继承这笔银元的权利。 接下来,三方就陷入了争吵。 不久之后,村委会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放弃了该继承银元的权利。 而这笔银元的归属,重新成为了汪明友、詹明华的战争。 在法庭上,汪明友表示这笔钱很有可能是小爷汪观金的遗产,而小爷无儿无女,尽到赡养作用的村委会又自愿放弃,因此,理应归他所继承。 而詹明华却表示不同意见,银元的所有权,应该在7年前就被汪明友卖给自己了,因此属于是他的所有物。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银元的所有权并不能跟老宅的产权化为一体,其在法律上应该属于是“隐藏财物”。 而“隐藏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是找到其主人,或者是找到其主人的继承者。 根据此条文,局势似乎对汪明友很有利,因为这笔银元,很有可能是汪明友的小爷汪观金藏在了横梁上。 但此事还没完,但法官认为,这笔银元的所有权,不可能是属于是汪观金。 这主要是因为村委会称,汪观金家庭条件清贫,娶妻之后和妻子一直断断续续生病,到妻子死后,连下葬钱也拿不出来。 如若这笔银元是汪观金所有,则不可能一直将银元放着不动。 法官又查了查汪明友曾祖父汪新佑的资料,解放前,汪新佑乃是他们村大地主汪成俊家的长工。 这套老宅,就是汪成俊在土改之后被打上“地主”标签之后,分给了汪新佑。 但具体是汪成俊的财产,还是汪新佑的财产,也没有具体证据。 因此,法官根据国家规定,判处这笔银元属于无主物。 而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剩下的92块银元全被扣押,准备上缴国库。 剩下的36块,按理来说需由汪明友、詹明华追回,然后上交,但法院不再过多追究此事。 不过,如果汪明友能证明曾祖父汪新佑是银元所有者,还是可以获得这128块银元的。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 普法节目《真相》之《银元争夺战》

0 阅读:2355
评论列表
  • 2024-10-01 01:43

    这批银元的归属权因是袁世凯和孙中山的后人。

  • 2024-10-01 08:40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 2024-10-01 12:02

    都是国家的,应该追回那36块,这几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侵吞国有资产,得重判

  • 贪变贫的道理,如果双方一早知道这个结果,各退一步,对半分就没有后面的事了

  • 2024-10-01 12:14

    这批银元,属于中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