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图书馆男厕所内发现摄像头一事引发广泛关注。令人震惊的是,校方在面对学生反映的问题时,不仅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反而质疑学生报警的必要性,甚至对记者的提问进行反驳,态度傲慢,令人无法接受。
事件回顾:
9月23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在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图书馆男厕所内发现摄像头。视频显示,摄像头被放置在垃圾桶内,隐蔽性极强,拍摄角度正对便池,严重侵犯学生隐私。
校方回应:
事件曝光后,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图书馆回应称,保卫处已在处理此事,厕所是监控盲区,暂未找到安装者,保卫处会决定是报警还是校内处理。
然而,校方所谓的“处理”,却令人大跌眼镜。
据大河报报道,记者向该校多部门了解情况时,河海大学校保卫处称“不方便解答”;该校党政办公室一名老师表示,相关问题由学校宣传部负责。
当记者向该校党委宣传部询问“此事报警了吗”时,却被对方反问“这个报警干什么?”记者回复称,牵扯到(可能会)泄露隐私。对方继续提问,“你了解情况吗?你不是很了解情况,你凭什么讲这些话呢?”
校方态度引质疑:
校方的回应和态度引发了网友的强烈不满和质疑:
厕所发现摄像头,难道不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吗? 偷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学校保卫处有什么权力决定是否报警?学校保卫处能处理吗?能代替警察执法吗? 保卫处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校园秩序,处理一般的治安问题,对于这种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显然没有能力进行调查和处理。校方为何如此敷衍塞责? 难道学生的隐私安全不重要吗?校方这种态度,是对学生权益的漠视,是对法律的漠视。安全漏洞与责任缺失:
这起事件暴露了河海大学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漏洞:
监控盲区: 图书馆厕所作为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公共场所,竟然存在监控盲区,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安全意识淡薄: 校方在面对学生反映的问题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反而质疑学生报警的必要性,安全意识淡薄,令人担忧。责任缺失: 校方没有认真对待学生的隐私安全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严重缺乏责任担当。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偷拍者将摄像头放置在图书馆男厕所内,拍摄角度正对便池,其行为已经涉嫌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情节严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偷拍者将偷拍的视频用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则其行为还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结语:
校园安全无小事,学生的隐私安全更应该得到保障。希望河海大学能够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介入调查,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