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70岁男子经常光顾女技师的生意,久而久之俩人成了好朋友。一次男子请女技

晴澍聊社会 2024-09-29 09:12:13

湖北随州,70岁男子经常光顾女技师的生意,久而久之俩人成了好朋友。一次男子请女技师吃完饭,却看见女子又跟其他男人进入卧室。这让男子心生不快,冲进卧室将女方推倒并殴打,不料被女方的顾客连击数拳,导致男子被打成重伤二级,后被评定为三级伤残,护理期360日,各项花费共计40057元。事后,男子索赔4万元,并将其告上法庭,可对方却辩称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湖北省随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杨丽40岁,自从与丈夫离婚后,为了生活选择来城里打工。杨丽虽然不怕吃苦、勤劳能干,可是毕竟没有什么技术,找工作屡屡碰壁。

后在老乡杨伟的帮助下,来到某处按摩店,开始涉足不法交易。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杨丽也适应了新工作的节奏。

王全70多岁,早些年老伴离世后,一直都是自己一个人生活,为了排遣内心的孤独,王全经常来按摩店消费,负责服务的正是杨丽。

次数一长,王全对杨丽竟然产生了特殊的想法,明知杨丽从事不法交易,可是在王全的心中,杨丽只能属于自己一人。

事发当天,王全邀请杨丽出来吃饭。吃完饭后王全把杨丽送回按摩店。期间杨丽的老乡杨伟来找杨丽,见两人举止暧昧,这让王全心生不快。

杨丽与杨伟说了几句话后,两人就一起进了一间卧室。这可把王全气的不轻,怀疑两人即将要发生关系,遂起身冲进卧室,一把推倒杨丽,并对其进行殴打。

期间,因为两人年龄上的差距,王全并没有占到任何便宜,反被杨丽抓伤脸部。而杨伟见老乡被欺负,对王全就是拳打脚踢。

经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王全左眼眼球裂伤伴眼内组织脱垂,右眼巩膜裂伤,右眼瞳孔移位,其损伤属重伤二级。后被评定为三级伤残,护理期360日。

期间,王全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80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护理费30711元、法医鉴定费750元,合计40057元。

事后,王全以故意伤害罪对杨伟提起上诉,索赔4万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案发时,王全与杨丽发生争执,打斗过程中,王全已经落入下风,对杨丽也未造成严重侵害。可杨伟积极参与到两人的争执中,并导致王全三级伤残,侵犯了王全的健康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杨伟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经医院诊断报告显示,王全构成三级伤残,与杨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及杨伟本人的口供,证实两人存在争执。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杨伟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而非泄愤。结合本案,在王全与杨丽发生争执时,杨伟完全可以采取拉架的方式,阻止侵害继续发生。

故杨伟关于正当防卫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杨伟是在拉架过程中,打伤了王全,主观上不存在太多恶意,应该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杨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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