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一名男子从银行窗口取款50000元,结果刚走出银行门口,手机就收到短信,

好大的瓜 2024-09-28 23:13:41

浙江舟山一名男子从银行窗口取款50000元,结果刚走出银行门口,手机就收到短信,提示卡内存入人民币50000.00元,卡内余额105407元。男子又惊又喜,悄悄的离开了银行。

当天下午两点半,男子邱某来到银行柜台窗口办理50000元取款手续,银行柜员当场将5万元现金清点完成后,交给了邱某。

不知道柜员是业务不熟悉,还是太累疏忽大意了,竟然在邱某取款这一业务录入电脑系统时,将取款搞成了存款,结果邱某的账户内本来应该少50000元,直接变成了多50000元。

邱某收到短信通知的时候,还以为自己看错了,结果定睛一瞧,果然是多了五万元,邱某心想,这不太可能,于是又尝试着给欠账的老戴转了50000元,结果短信提示操作成功。

这下可把邱某兴奋坏了,立马又将剩下的50000元转到了自己其他银行卡上。

不过邱某也是个老实人,思来想去,还是觉得这事迟早会被银行发现,银行只要一查,就会查到自己,正所谓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想到这里,邱某拿起电话,主动给自己熟悉的银行客户经理打了个电话。

这边客户经理得到信息,银行就炸窝了,立马开始查账,果然,在邱某办理的业务上,查到了疏漏,于是,多个银行工作人员开始疯狂给邱某打电话,这时候邱某反而不慌了,心想,银行不是总说:离柜概不负责吗?现在自己离柜了,就可以不负责了。

再说了,这钱既不是自己偷来的,也不是自己抢来的,是银行柜员自己主动打到自己卡上的,银行要追究,也是追究银行的柜员的责任,和自己无关。

想通了这一点,银行再联系邱某,邱某就一直说,钱可以还啊,但是这些钱自己已经花掉了,手上暂时没钱,希望银行宽限几天,就这样,不停的推啊推,明日复明日。

终于,银行等的不耐烦了,将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邱某归还100000元,并承担未按时归还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法庭上,银行说:

1. 邱某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10万元的钱款,应当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 至于邱某一直说,这钱既不是自己偷的,也不是自己抢的,而是银行柜员主动打到自己卡上的,可以说是捡来的。

银行认为,即便是邱某捡来的,这些钱作为银行的“遗失物”,银行作为所有权人,也有权追回。

并且,我国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不过,开庭当天,不知道邱某是过于自信还是以为法院也拿其没办法,竟然拒不到庭,对此法院认为,邱某自动放弃了抗辩的权利。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邱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100000元,造成了银行的损失,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将100000元返还银行。并同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2300元。

说到这里,有些网友问,银行不是一直号称“离柜概不负责”吗?怎么事情反过来发生到自己身上了,处理方式就完全不一样了?

其实,银行所谓的“离柜概不负责”,从法律上来说,应当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同时,该条司法解释还规定,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换句话来说,由于“离柜概不负责”关系到客户的重大利益,在银行与客户没有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客户是有权主张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的。

不过,离柜概不负责虽然对客户没有法律效力,对银行却是有的,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

所以如果本案中,如果银行柜台放置了“离柜概不负责”的标牌,邱某以离柜概不负责来主张拒不还钱,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发生改变也未可知。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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