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男子结婚后和妻子住在爷爷的房子里,因哥哥也要结婚,父母没有跟其商量,便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9-28 18:12:45

上海闵行,男子结婚后和妻子住在爷爷的房子里,因哥哥也要结婚,父母没有跟其商量,便让其夫妻搬出去住,怀恨在心,40多年没有再和父母联系。而后在父母双双去世后又认为自己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哥哥、妹妹争夺父母的丧葬费、抚恤金,法院判决亮了!(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徐某将自己的哥哥、妹妹告上法庭,声称,自己父母二人去世前就早早给自己买好了墓地,自己和哥哥、妹妹都没有出一分钱。

父母去世后,哥哥、妹妹领走了父母的10万余元抚恤金、丧葬费,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予以分割,要求哥哥、妹妹将父母的抚恤金、丧葬费分给自己三分之一。

面对徐某的控诉,徐某的哥哥、妹妹辩称:第一、徐某早在40多年前就与父母断绝关系。

第二、母亲去世前3年,就因患有脑梗、高血压、冠心病,无法自理,需要有人24小时陪护,均是自己二人轮流照顾。徐某没有对2位老人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

第三、父母的目的是自己出钱购买。

第四、母亲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是由自己二人代领,但交给了父亲。父亲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是根据父亲生前意愿办理。

第五、父母的后事,也均是自己二人一手操办,父母的丧葬费已经全部花完还不够,抚恤金用于安抚亲人情绪,徐某已经与父母脱离了亲人的情感,未尽到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与徐某无关。

徐某哥哥、妹妹为了证明自己所述属实,不仅提供了购买墓地相关合同,还提交了徐某父亲、哥哥、妹妹3人领取徐某母亲抚恤金、丧葬费时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和徐某哥哥、妹妹2人领取徐某父亲抚恤金、丧葬费时出具的一份承诺书。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大致意思是,与徐某35年没有联系,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后,出现任何问题,自行解决。

对此,徐某表示,与父母的关系,事出有因,错不在已。八十年代,自己先成家有了孩子,此时哥哥也要成家了,父母亲没有和自己商量,就让自己搬出祖父的房子,让给哥哥住。自己想和哥哥商量双方可换地方住,但父母坚持让其搬走,自己随后和妻子搬到妻子娘家居住,从此便和父母没有了往来。

同时表示,自己是想回家的,父亲也是想让自己回家的,父亲在世的时候,也和自己说过话,但母亲和哥哥、妹妹对自己不予理睬,不让自己回家。

法院为查明徐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询问徐某是否知晓父母亲生前具体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及身体情况?

徐某表示:不了解,但系因无人告知自己具体信息。

询问徐某是否试图找过父母?

徐某表示:自己与父母系同一单位,自己单位有同事与自己父母住在一起,他们告知自己不能回去,若自己回去了会发生争吵,若发生争吵了,自己家人和单位同事便会知晓。

询问徐某,父母在世时是否看望过父母或在经济上给予过父母帮助?

徐某表示没有,原因是没有人告知自己。

询问徐某,是否参加了父母的葬礼以及支付丧葬费?

徐某同样表示没有,自己的哥哥、妹妹都没有告知自己。

对此,徐某的哥哥、妹妹情绪激动,表示,自己2人没有义务告诉徐某,徐某作为子女,应该主动关心联系父母。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丧葬费是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料理安葬死者后事的必要支出费用,抚恤金是指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在死者死亡后,向其家属发放的具有安慰性质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均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但对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处理可以参照遗产处理原则在近亲属范围内酌情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物质依赖关系及情感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具体到本案,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徐某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客观上多年无往来,既无精神上的慰藉,又无经济上的扶持,也无生活上的照顾,在父母去世后,既未为父母操办后事、承担费用,亦未参加父母葬礼。

虽然,徐某辩称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事出有因,且哥哥妹妹从未告知其有关父母的情况,但上述因素并不妨碍徐某主动采取措施改善其与父母之间关系,以及身体力行地履行其作为子女应当对父母尽到生养死葬的责任。

徐某父母去世后必然发生丧葬费用,虽然哥哥、妹妹领取父母的丧葬费,但结合领取的丧葬费金额以及日常生活中丧葬费支出的一般水平,哥哥、妹妹抗辩已经用完,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从道德层面而言,孝顺父母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法律层面而言,赡养父母系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徐某长期以来与父母之间的疏离,使其与父母之间未形成物质及情感依赖,客观上未尽到子女责任,现要求分割抚恤金的主张,既不符合抚恤金带有的经济补偿及精神抚慰的性质和功能,亦不符合子女应当赡养孝顺父母的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认为徐某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最终驳回了徐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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