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自私引发的事故!甘肃,武威。大妈用一个铁架子挡住电梯门回家取东西,结果架子

雪峰说法 2024-09-28 15:45:39

这就是自私引发的事故!甘肃,武威。大妈用一个铁架子挡住电梯门回家取东西,结果架子太小电梯感应不到,在上行期间因铁架子挡住发生爆炸。

(案例来源:大河报)

刘大妈(化名)快60了,年纪大了后,她就搬去城里和儿子同住。但是,刘大妈辛苦了一辈子,明明到了该享福的年纪,她却在家闲不住,每天不是出门和邻居唠嗑,就是在家弄弄这个弄弄那个。

事发当天,刘大妈将家里换季不穿的衣服全部洗了一遍,随后就拿去顶楼晾晒,太阳很好,刘大妈想将被子也拿出去晒晒。

因为每个单元只有一部电梯,刘大妈虽然住进了城市,思想却没有什么转变,她不想花时间等电梯,就顺手从顶楼拉了一个铁架子,准备等会进屋拿东西时,用铁架子挡住电梯门。刘大妈丝毫没有想过自己这种做法,是否会给邻居带来不便。

很快,电梯到了刘大妈这层楼,她下电梯时,顺手将铁架子放在电梯门的位置,随后就放心回家抱被子去了。

但是,刘大妈只知道电梯有感应能力,却不懂原理。她用来堵电梯门的铁架子很小,而且只有底部有一根横梁,上面两边伸出来的架子一边在电梯里,一边伸出了电梯,感应器根本识别不到。

刘大妈刚走出电梯,电梯门就关上了,随后楼上有邻居按了电梯,电梯缓缓上升,结果上行期间,铁架子卡在了电梯门顶部,但是电梯仍在上升。

只听见“嘭”的一声巨响,电梯进行了剧烈晃动,随后,电梯停下了,轿厢里发出一阵白烟,电梯门已经变形了。

整个过程看起来惊心动魄,好在当时电梯里没人,避免了人员伤亡。

事发后,有人说刘大妈太自私了,她这种挡电梯门的做法,虽然省了自己的时间,却给邻居出行带来了很多不便,再说了她回家拿东西的时间,完全够电梯再跑一趟了。难道她的时间是时间,其他业主的时间就不是时间了?

有人说,刘大妈的行为导致电梯损坏,这下子一个单元的业主都没得坐了,刘大妈应该向所有人道歉,还要出维修电梯的费用。

那么,刘大妈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1、首先,刘大妈为了自己不等电梯,用铁架子挡住电梯门,这种做法方便了自己,却影响了邻居们的出行,破坏了和邻居们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刘大妈为了自己方便,用铁架子挡住电梯门回家取东西,这种行为显然没有考虑到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权利,没有遵循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

她的自私行为给邻居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破坏了邻里之间和谐共处的环境。

2、其次,刘大妈用铁架子挡电梯门,导致电梯损坏,刘大妈应当赔偿维修电梯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铁架子挡电梯门很可能会引发危险,刘大妈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此有一定的认知,却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最终导致电梯损坏,给整个单元的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失。

另外,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其享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刘大妈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对电梯的共有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刘大妈的行为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她用铁架子挡电梯门的行为是违法的;电梯爆炸、损坏是明确的损害事实;刘大妈的挡门行为与电梯的损坏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刘大妈明知可能存在危险仍为之,主观上具有过错。

此外,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刘大妈的不当操作导致电梯发生事故,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事故发生后,维修工评估了一下,修好电梯大概要花3000多元钱,刘大妈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承认了错误。因为刘大妈没有多少钱,小区只让她赔偿了2000元。

最后,有人说,人千万不能自私,自私的人往往会因为自私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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