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安徽宿州,儿子被同学殴打,女子和小姑子找对方家长理论,后见对方家

刘昊东讲社会 2024-09-26 05:35:32

“冲动是魔鬼!”安徽宿州,儿子被同学殴打,女子和小姑子找对方家长理论,后见对方家长态度恶劣,便报了警。谁料,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对方家长又耍起无赖,表示“我儿子打你儿子,那你可以打回来!”女子和小姑子见状情绪激动,先后拿着儿子的手打了对方儿子,结果悲剧了双双被警方拘留10日、罚款500元。女子和小姑子不服处罚,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来源: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吕某的儿子邱某正在上初中。半年前,邱某跑到家中向吕某哭诉,声称自己在学校里被同学井某殴打。

吕某和其小姑子听后气愤不已,觉得邱某受到了委屈,便去找井某的妈妈理论,后见井某的妈妈态度恶劣,没有解决矛盾的意思,便报了警。

报警后,当地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喊到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怎料,过程中,井某的妈妈竟然说了句:“我儿子打你儿子,那你就打过来!”

吕某和其小姑子闻言,情绪激动,遂拿起邱某的胳膊,朝井某殴打,后被民警制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情形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结果悲剧了!事后,由于井某未满14周岁,井某并未受到任何处罚。

而同样因为井某未满14周岁,吕某和其小姑子均被警方以殴打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由,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吕某和其小姑子被处罚后,均表示不服,分别将警方告上法庭。

吕某法庭上,诉称:第一、井某霸陵自家孩子邱某在先,家人心痛孩子才报警,作为派出所理应主持公道,化解矛盾而不是加剧矛盾,从而助长不正之风,也不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

第二、自己并没有拿着儿子邱某的手殴打井某,拿孩子手打人的是自己的小姑子。

第三、自己之所以在笔录上签字,是因为自己当时想着派出所外面正在发烧等待的小女儿。民警告诉自己只是走个程序,签完字就可以回家了,才签字。

吕某的小姑子则诉称:自己确实拿侄子邱某的手打了井某,但是井某霸凌邱某在先,事后井某母亲态度恶劣,才激化矛盾,派出所对自己所作出的处罚有失偏颇。同时,表示吕某没有打人。

面对吕某和其小姑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二人的处罚并无不当。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不同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警方不仅提交了吕某与其小姑子承认殴打井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在场民警、井某及其父母等其他在场人员陈述,井某受伤的照片等,还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一系列办案证据。

虽然吕某认为警方没有提供执法记录仪和当时做笔录的监控。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吕某与其小姑子拿邱某的手殴打井某的事实。

警方履行了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综合全案的起因、过错、手段及结果等,对吕某及其小姑子均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综上,认为吕某及其小姑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分别驳回了吕某及其小姑子的全部诉请。

最后,孩子被打,作为家长的心疼护子是人之常情。但是,在孩子被打后,作为父母的一定要保持理性。

吕某及其小姑子恼怒之下,失去应有的理性反而被处罚,着实令人唏嘘!也再次警示各位家长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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