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奶奶都走近100年了,为何还要她的死亡证明?”上海,一女子在父亲去世后办理

白羊登义文 2024-09-25 11:13:48

“我太奶奶都走近100年了,为何还要她的死亡证明?”上海,一女子在父亲去世后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岂料被告知要出示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证明,否则就不能进行公证,这可让女子犯了难!

(来源:看看新闻) 2000 年,凌小雪(化名)一家在上海当地买下了一套售后公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凌小雪的爷爷、爸爸、妈妈及她本人的名字。

从那时起,她们一家人就住在这个房子里,享受着温暖的时光。 然而,好景不长,2002 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宁静,奶奶先行离世。

时光悄然流逝,到了 2017 年,爷爷也在岁月的长河中与世长辞。

到了2023 年,凌小雪的父亲也永远地离开了她们。

如今,屋子里只剩下凌小雪和母亲相依为命,曾经热闹的家变得格外冷清。 今年年初,凌小雪和母亲决定着手办理继承遗产手续。

她们首先想到的便是父亲的兄弟姐妹。要知道,过世的爷爷名字赫然在产证之上,而爷爷生前又没有立下遗嘱。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爷爷奶奶的 7 个孩子可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利继承爷爷奶奶身后的房产。 经过一番沟通后,凌小雪父亲的兄弟姐妹都表示放弃继承房产。 之后,凌小雪和母亲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处咨询。

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要办理房产更名,就必须做遗产继承公证。

而公证处的一席话,更是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凌小雪要找到她的太爷爷和太奶奶的死亡证明,否则就不能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进而也就无法去办理房产的更名手续。

凌小雪直言,自己的奶奶是1923年出生的,根据奶奶的描述,太奶奶最晚不超过1930年就已经离世,根本就没有关于她的任何资料。

后来,凌小雪四处奔波、几经调查寻找,也并没有找到有关太爷爷太奶奶的任何记录。

有网友表示,公证处明显是在为难人,凌小雪的太爷爷太奶奶是上个世纪的人了,怎么可能还有他们的资料信息呢?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也有网友表示,既然公证处要这个东西,必定有它的用意,需要按照程序来,实在不行,凌小雪也可以想一想别的办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要求凌小雪出具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证明是有一定道理的!

房子是在凌小雪奶奶去世前购买的,所以凌小雪的爷爷的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凌小雪的奶奶在去世后,其没有留下遗嘱,对于所持有的房产份额,应由凌小雪的爷爷、太爷爷太奶奶和她的叔伯姨姨们进行分配。

如今,凌小雪的爷爷去世,其叔伯姨姨们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房产继承,剩下的就是她的太爷爷太奶奶是否要继承该房产。

之所以要求凌小雪出具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证明,原因在于如果太爷爷太奶奶先于奶奶离世,则他们没有继承房产的资格。

如果他们在奶奶去世后才离世,则他们享有资格,可以继承房产。

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在一开始就弄清楚在房产上到底还有多少权利人,避免事后表示纠纷。

2、公证处需要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为什么没有提出要爷爷父母的死亡证明呢?

这是因为根据惯例,对于80周岁以上的老人离世,则不需要他们提供父母是否离世的证明材料。而对于80周岁以下的,则需要提供。

凌小雪的爷爷去世时已经年满80周岁,而奶奶在去世时则为79岁,则当然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3、凌小雪难以找到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证明,是豆意味着她就无法对房产进行更名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凌小雪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通过法院程序来确定继承权。

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继承主张。

通常情况下,院方会进行调查。如果仍然找到太爷爷太奶奶的是否离世资料,院方会要求所有凌小雪奶奶的继承人承诺没有其他继承人,并据此做出判决。

但在判决后,一旦有新继承人出现,他或她也可以同样申请再审,主张权利。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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