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的吴亚萍法官火了,因为消费者雷某,购买了15盒过期咖啡茶,被法官定义为“恶意打假”,为”恶意”又赋予了新的含义!
1、有职业打假只能说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
2、定义为“恶意打假”只能暴露出法律执行的偏差,而非消费者的过错。
3、过期商品本就应下架,却被视为“恶意”,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4、法官的判决不仅影响了雷某,更是给所有消费者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信息:维权可能是“恶意”的。
5、若连购买过期商品索赔都算“恶意”,那么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6、法律本应保护弱者,如今却成了某些人逃避责任的盾牌,这样的司法环境如何让人信服?
当维权成为“恶意”,正义的天平便已倾斜,法律不应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
日本鬼生出来的?
恶意也好。不是恶意也好,有些人就该搞他们,食品不安全害了多少人
支持漯河老汉的做法
知假买假就是恶意打假,必须以敲诈勒索罪进行法办,但知假可以举报,由工商局处罚,然后给举报者一面奖旗加500元现金
造假就是善意的吗?
礼崩乐坏
恶意也好,无意也罢,商品是过期了!罔顾事实!难怪个个怕互殴!!
可以看出,有些人真的是死而无憾[滑稽笑]
日本人?
本人是非常支持这些打假的。有时候监管不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