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白嫖了!”上海,一女子与男领导,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为了生下“儿子,两人选

奇希谈趣 2024-09-24 17:15:39

“被白嫖了!”上海,一女子与男领导,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为了生下“儿子,两人选择代孕。不料,多年之后男领导竟要跟女子分手,并且称,孩子是跟第三人所生,跟女子没有半分血缘关系。这下钱没了,孩子也没了,女子一怒之下将领导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定她和孩子的母子关系,法院最后的判决令人意外!   麻烦看官老爷们阅读时点赞关注一下,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谢谢支持!   上海滩向来是个充满故事的地方,各色人等在这座城市里演绎着悲欢离合,而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一个发生在这座城市的爱情悲剧。   王某是一家知名企业的高管,年轻有为,事业蒸蒸日上,他是无数女性眼中的白马王子,然而,他的婚姻却并不如意。   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重男轻女”思想在王某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可他的妻子生不出男孩,,这让渴望有个儿子的王某备受煎熬。   正当王某在事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下身心俱疲时,他遇到了薇薇。   薇薇是公司新来的一名女员工,年轻貌美,才华横溢,两人在工作中频繁接触,渐生情愫。   起初,两人都对这段感情战战兢兢,毕竟王某已婚,而薇薇也不想介入别人的婚姻,然而,爱情的火花一旦燃起,就难以熄灭。   两人开始偷偷约会,从咖啡馆到电影院,从公园到酒店,越陷越深。   终于有一天,王某向薇薇表白,薇薇犹豫再三,接受了王某,两人开始了一段地下情,租了一套公寓,过起了“夫妻”生活。   同居后,王某的“儿子梦”愈发强烈,他希望薇薇能给他生个孩子,一定要是个男孩,如果不是就打掉重新生。然而,薇薇对此有些担忧,生孩子不仅意味着巨大的身体负担,还可能影响她的事业发展。   为了说服薇薇,王某想出了一个“妙计”——代孕。   可代孕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而且代孕交易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万一中介跳票或者出现其他问题,他们将陷入被动。   尽管如此,在王某的百般恳求和许诺下,薇薇最终还是同意了这个方案,她相信,有了孩子,她和王某的感情就能更进一步,或许他们还能名正言顺地在一起。   很快,王某就通过关系找到一家地下中介,签订了一份协议。   而在代孕计划实施后的第十个月,一个男婴呱呱坠地,王某欣喜若狂,仿佛看到了家族血脉得以延续的希望,而薇薇,在第一次抱到这个小生命的时候,内心也充满了母爱的喜悦。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薇薇尽心尽力扮演着母亲的角色,她亲自喂奶,换尿布,照看孩子。   从孩子的第一声啼哭,到第一次叫妈妈,再到蹒跚学步,她都没有错过每一个精彩瞬间。   渐渐地,薇薇感觉自己与这个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日复一日的相伴中,这个孩子早已成为了她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可正当薇薇沉浸在母爱的喜悦中时,王某却渐渐变了心,在他看来,既然目的已经达到,便没有必要再继续这段关系。他开始对薇薇冷淡,甚至提出了分手。   薇薇难以置信,她不明白,为什么在一起这么多年,甚至共同孕育了一个孩子之后,王某还能如此绝情,她试图挽留,却发现一切都是徒劳。   余微微觉得不对劲,在她的再三逼问下,王某终于说出了真相。   这个孩子,竟是王某和另一个女人所生,当初的所谓“代孕”,不过是一场骗局。   原来,在中介的安排下,真正的卵子提供者,是王某的一个情人,而薇薇,不过是一个掩人耳目的工具,借她的名义,用她的身份 ,王某得以在妻子和情人之间周旋。   这个真相,无疑是对薇薇的致命打击,愤怒和悲伤,在她心中交织,几乎将她逼疯。   而在万念俱灰之际,她决定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薇薇找到了一位律师起诉王某,要求确认自己与孩子的母子关系。   可王某却提供了所谓的“代孕协议”,证明孩子与薇薇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同时,王某还对薇薇进行了人身攻击,称其为第三者。   双方在法庭内外展开了激烈的攻防。   但经过漫长的诉讼,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驳回了薇薇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为在法官看来,代孕协议虽然违法,但不是确认他们亲子关系的关键,只有亲子鉴定结果,才是认定生育事实的关键证据。   这个判决结果,无疑让薇薇雪上加霜,孩子与她没有亲缘关系,所以她败诉了。   而薇薇的遭遇,只是代孕乱象的一个缩影,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地下代孕一直游走在法律和伦理的灰色地带,它不仅挑战着现行法律,更触碰着人伦道德的底线。   从法律角度看,代孕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它剥夺了代孕者的身体自主权,也侵犯了所生子女的权益,而在代孕过程中,金钱的介入更让人的尊严沦为商品,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面对代孕乱象,除了道德上的谴责,更需要法律上的规制,目前,我国虽然有明文规定禁止代孕,但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给违法行为留下了空间。   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代孕行为的法律后果,加大惩治力度。   (信息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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