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大爷承包20多亩地种庄稼,却经常遭到大量鸟类啄食,由于鸟是保护动物,大爷不敢捕杀,只能眼睁睁看着庄稼被鸟糟蹋。大爷损失惨重,就找到相关部门,希望能赔偿他11.8万的损失,结果对方说大爷的损失情况并不符合补偿范围,赔不了。大爷遭拒后不禁发问:农民为生态买单,那谁来为农民的损失买单?大爷不服,一纸诉状把相关部门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结果让人傻眼。
(案例来源:江苏南通经济开发区法院)
吴老汉看着地里被鸟儿啃的乱七八糟的庄稼,气得直跳脚。
“这可咋办…这是我一年的心血啊!再这样下去,要被这帮死鸟糟蹋光了!”吴老汉面色铁青,在田地里急的团团转。
吴老汉是个农民,承包了20多亩地,种满了甜玉米、青毛豆、大葱苗等庄稼。
他每天都会起个大早,来到田地里忙活,看看作物的长势。可以说,吴老汉把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这片田地里了。
看着地里庄稼长势喜人,吴老汉每天心情都美美的,就期待着一个大丰收。
但最近,他脸上的笑容越来越少,因为,自己的田地竟被一群鸟给盯上了!
随着绿色发展的大力推行,农村的生态环境改善了不少,各种鸟儿也多了起来。
可是,鸟一旦多了,就成害了!那些喜鹊、麻雀,经常成群结队地来吴老汉的田里啄食庄稼,每次都搞得地里一片狼藉。
每当看到那些被鸟儿啄得千疮百孔的庄稼,吴老汉的心就像被针扎了一样疼。
为了驱鸟,啥五花八门的方法他都试过了,扎稻草人、悬挂塑料袋、放鞭炮…但还是不管用。
再者,吴老汉也不敢对这些鸟大杀四方,因为喜鹊、麻雀已经被列为重点保护鸟类,是禁止捕杀的。
这杀也不让杀,难道只能任由它们作践自己的庄稼?那他的损失,谁来赔?
吴老汉心想,绝不能再这样下去了,必须得找个解决办法。
于是,他来到县里的林业 局,希望相关部门能赔偿他的损失,他估算了下,至少得赔11.8万。
“同志啊,你们得帮帮我,这些庄稼,可是我全家的指望啊!”吴老汉一进门,就迫不及待地和工作人员诉说起了自己的遭遇。
工作人员听完了吴老汉的诉说,表示会尽快调查此事。可几天后,调查结果让吴老汉傻了眼。
工作人员表示,麻雀的主要食物是害虫,对农作物有一定的益处,而且,周边其他农户的庄稼并未出现被鸟类严重刨食的情况。
吴老汉一听,不干了,说不管别人家的庄稼有没有遭殃,他的庄稼被鸟类祸害的不成样子,这是事实啊!
但工作人员却再次强调,鸟类对农作物的影响并没有他说的那么严重,而且,根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吴老汉的损失情况并不符合补偿范围。
吴老汉听完绝望了,这就是让他自己认栽呗?不行!不能就此罢休,他要为自己的权益讨个说法。
于是,吴老汉一纸诉状,将相关部门告上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条法律规定了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损失时,当事人有权获得补偿。但关键在于,该补偿需由当地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办法,并非所有损失都能获得补偿。
本案中,吴老汉虽然因鸟类啄食农作物造成了损失,但林业局调查后认为其损失并不符合补偿范围,因此未予补偿。
2、《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吴老汉的损失并非由林业局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而是由野生动物的自然行为造成,因此难以直接追究林业局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3、《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林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果,认定吴老汉的损失不符合补偿范围,属于合法行政行为。
然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野生动物对农作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江苏南通并不属于偏远地区,且吴老汉无法证明其损失完全是由麻雀等鸟类造成的,也存在他自己没有采取足够措施、疏于田间管理的可能。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吴老汉的诉讼请求。
听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吴老汉的心沉到了谷底。农民为生态买单,那谁来为农民的损失买单?这个问题,他怕是永远也想不通了…
对此,你怎么看?
捧着手机看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