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一女初中生和男老师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女学生2次因怀孕到医院做手术。

龙哥看法 2024-09-24 11:56:17

安徽宿州,一女初中生和男老师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女学生2次因怀孕到医院做手术。2年后,两人发生口角,女学生一气之下到学校及教育局举报,事后男老师被开除公职。可男老师不服,将学校及教育局告上法庭,辩称实际发生关系时间与女学生供述不符,属于事实不清。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光是一名大学老师,妻子张梅是一名初中老师。两人自结婚后,共育有一女儿。

张梅对待工作非常认真,再加上是班主任,不仅要抓学生们的学习,对于学生的思想行为建设,同样也不能有任何的放松。

为了增强与学生之间的感情,张梅经常会邀请一些同学来家里做客。其中一名叫马婷婷的女生,算得上是张梅的常客。

马婷婷虽然年龄不大,身材却不像是初中生的模样。在第一次来家里的时候,朱光看到马婷婷的第一眼,就有些说不出来的感觉。

只要是马婷婷来到朱光家里,朱光总会嘘寒问暖,时间一长,两人的关系变得暧昧起来。终于在一个午后,两人在客厅突破了底线。

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两个人就在张梅的眼皮底下,维持了两年的不正当关系。期间,马婷婷先后两次因为怀孕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马婷婷初中毕业后,因为与朱光发生口角,竟一气之下来到朱光工作的学校以及教育局进行举报,举报朱光生活作风有问题。

经过调查后,朱光被开除公职。

朱光不认可教育局的决定,一纸诉状把教育局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朱光承认与马婷婷发生过关系,但是对于马婷婷初中生的身份,却矢口否认。根据马婷婷的供述,两人在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时间,马婷婷已经是辍学状态。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既然马婷婷并非在校学生,为此教育局对于自己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规错误。

教育局辩称: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马婷婷的供述、两人的开房记录、转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信息,足够证明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 规定,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朱光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且属于已婚人士,本应该爱岗敬业、夫妻恩爱,可朱光却违背了夫妻间忠实的义务,违反了了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局对其做出开除决定,并没有什么不妥。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教育局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存在违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4条第1款3项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本案中,朱光是编制人员,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时,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听取朱光的陈述与申辩,并进行复核。

法院审理认为,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并没有告知朱光的相关权利,存在程序违法。

不过鉴于教育局违法轻微,并没有对朱光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决定不予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教育局处罚决定轻微违法,不撤销对朱光的处罚决定,驳回朱光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0 阅读:1262
评论列表
  • 2024-09-24 12:22

    该枪毙,开除太轻了 换以前要用猪笼关着

  • 2024-09-24 12:35

    老师这个身份就注定了不能瞎搞,该枪毙

  • 2024-09-24 12:42

    没拉出去枪毙吗?只是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