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互联网保险要向“挂靠”说“不”!

智慧留 2024-08-22 19:53:06

作为新型的营销平台,互联网已成为保险理念传递、保险实现价值的重要载体。

不过,作为一种特殊而重要的金融产品,在互联网端营销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一些不专业,甚至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频频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惑及误导,甚至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近些年关于互联网保险的新规不断更新。

基于此,自2020年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下发以来,监管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展开了一系列清查整顿。就在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互联网财险领域进行规范。

8月22日,又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简称《提示函》)在业内流传,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营销与宣传,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行为乱象。

强调持牌经营

严禁无资质人员和机构的“挂靠”行为

《提示函》指出,近期,有相关媒体报道称,某互联网自媒体通过业务资质及人员执业登记“挂靠”来违规宣传、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而这一行为对保险消费者造成了困惑和误导。所以,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示函》再一次强调了持牌经营的重要性。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

同时,《提示函》强调,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来科学界定保险科普、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互联网保险销售等行为。

对于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提示函》强调这些人员不得通过“挂靠”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且,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应机构、人员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依法严查重处。

其实,就持牌经营来讲,早在2020年12月监管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就有要求,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且,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

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快速下沉,一些非持牌平台或个人开始经营或销售互联网保险业务,打破了这一规范。例如,有部分保险自媒体因体量小,没有保险销售牌照,但又想推广保险,因此他们借助资质“挂靠”来“曲线救国”,然而,这一行为触动了持牌经营的合规神经,为此,在此次《提示函》中,监管再一次强调持牌经营的重要性。

严控保险宣传与销售

通过自媒体销售要标明执业信息等

保险宣传是促进保险销售的重要手段。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保险业的“人人交互”模式转变为“人机交互”模式,这方便了公司,方便了消费者,也方便了连接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保险从业人员。

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然而,就是在这些短平快的自媒体宣传中,出现了一些bug。

《提示函》指出,有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甚至还有一些人或机构,通过宣传这个由头来虚列费用。

基于以上违规操作,《提示函》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要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

例如,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应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

同时,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宣传的,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后,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而且,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针对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问题,《提示函》再一次强调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为保险机构提供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应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或销售行为实行严格的隔离,同时要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互联网保险快进中:

乱象不断,惩治不停

其实,这些问题与建议,也是建立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与市场乱象频发的基础之上。不可否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保险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尤其是伴随互联网一代成为保险消费的主力军,这一趋势更加明显。

有数据显示,2013年到2022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从290亿元增加到4782.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2.3%。2022年,互联网保险原保费收入占国内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比重达到10.2%,而这一数据在2013年时仅为1.37%,互联网保险渗透率持续攀升。

另据《2023年互联网保险理赔创新服务研究报告》,到2030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规模或将超过2.85万亿元。

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市场乱象横生。例如,个别互联网平台涉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部分保险机构存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风险突出、线下服务能力不足、投诉纠纷较多,有的还过度营销、诱导消费等,这些乱象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因此,为了还市场清净,监管一直在对互联网保险领域进行整顿。例如,2021年8月,原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重点整治涉及销售误导、强制搭售、费用虚高、违规经营和用户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2022年3月,监管又向各家险企下发最新通知,要求各家保险公司需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直销渠道、中介渠道、业务地区分布和引流转化等各层面的发展状况进行详细报送;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进行3个月的自查整改。

此次《提示函》下发,再次强调了合规问题。同时,为压紧压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严格业务资质、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对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行为进行全流程负责,对保险合同纠纷切实承担相应责任。

下一步,为持续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监管部门还将对相关投诉举报、新闻舆情等加强追踪查处,并探索建立长期有效的涉互联网保险业务自媒体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监管也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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