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出轨已婚男同事并同居。半年后,女子向男同事提分手,男同事不同意,让女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9-23 14:30:52

北京一女子,出轨已婚男同事并同居。半年后,女子向男同事提分手,男同事不同意,让女子再陪他最后一晚,没想到女子直接拒绝了。因为女子在和男同事提分手后,不到半个月,又谈了一个男友。女子前任得知此事后,跑去现任工作单位叫嚣辱骂,现任忍无可忍,跑回宿舍拿了一把武士刀,冲上去直接砍掉了男同事的胳膊,又在背后捅了一刀,致其死亡。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冯欣欣下班回到出租屋里,喝了半瓶红酒,贾贺便跑来找她。

她试图将贾贺赶走,可贾贺死活就要赖在她房子里。

两人一起喝完剩下的半瓶红酒,贾贺说:你能不能再陪我最后一晚,以后我不会再找你。

冯欣欣看着眼前这个曾经喜欢过的男人,厌恶至极。

冯欣欣是一家连锁足疗店的女技师,而贾贺跟她在同一家店工作,是一名修脚师。

贾贺在老家有老婆有孩子,可还是和冯欣欣在一起了。

一开始,两人都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里,后来两人就搬出去同居了。

两人同居期间,贾贺的老婆跑来找过冯欣欣,当时贾贺的老婆还怀着身孕。她指着肚子威胁冯欣欣:你要是想看到一尸两命,我就成全你们。反正我豁出去了,我男人就是我的天,我的全部,我什么都没有,我什么也不怕。

冯欣欣当时可是害怕极了,贾贺老婆要是真的因为她有个三长两短,她可担不起这个责任。

于是,冯欣欣答应贾贺老婆离开贾贺。

而贾贺为了安慰老婆,随同她一起回了老家,安抚好老婆后,大概半个月后,贾贺又来到北京务工。

毋庸置疑,贾贺又跑去找冯欣欣,两人又开始苟且不清的同居了。

半年后,冯欣欣厌倦了,她知道贾贺不可能跟她结婚,可她的年纪也不小了,她想好好找个人嫁了,于是就跟贾贺提出了分手,果断的搬出了贾贺的出租屋。

冯欣欣和贾贺提分手后,也没闲着,又在社交软件上,谈了一名比她小5岁的男人,在一家高端商场当保安,叫王大雷。

两人在线上聊了一周后就奔现了,不到半个月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王大雷没咋谈过恋爱,第一次尝到爱情的甜蜜,于是恨不得把冯欣欣吸进鼻孔里,去哪都要带着冯欣欣,还让冯欣欣退了她的出租屋,两人一起合租一个大一点的房子,一起生活。

冯欣欣一开始没有答应王大雷,因为她和贾贺还没有断彻底,贾贺还是会时不时去骚扰她。

于是冯欣欣给王大雷说:还是各住各的,保持一点独立空间,彼此想念的时候,可以去找对方。

王大雷一听,也有道理,就没在要求。

一天夜里,冯欣欣下班回家,很累,开了一瓶红酒,想要喝两杯就睡。

结果,贾贺来了。这才有了刚开始那一幕。

贾贺非要留宿,让冯欣欣再陪睡一晚,可冯欣欣拒绝了。然后借着酒劲儿,跑去了王大雷上班的商场。

没想到,贾贺紧追其后,还拿着一把刀,见到王大雷后,贾贺一边辱骂,一边挑衅,还当着王大雷的面儿,殴打冯欣欣。

王大雷见状,让贾贺带走冯欣欣,不要在他工作的地方丢人现眼。

可贾贺不听,还继续言语辱骂王大雷。

王大雷见状,转身离去。

贾贺跟冯欣欣说:你看见了吗?这就是你喜欢的男人,不管你死活。

谁知,没两分钟,王大雷又返回到现场,直接从制服里掏出一把武士刀,向贾贺砍了过去,当场砍掉了他的左胳膊,又在背后捅了一刀,然后逃跑。

次日,被警方逮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王大雷因与他人发生矛盾,采取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整个事情的罪魁祸首,就是冯欣欣。跟贾贺没有断彻底,又染上王大雷,真的是祸水。

2、事发当天,贾贺先提刀挑衅王大雷,在王大雷的值班岗亭上乱砍,对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有错在先。

之后,王大雷还提出,让贾贺带走冯欣欣,不要在他上班的地方丢人现眼,可贾贺不听,依旧在言语上挑衅辱骂王大雷,最终才激怒了王大雷。

假设,当时王大雷没有提刀叫嚣,没有对王大雷进行辱骂,就不会激怒王大雷,可能就不会有此结果。

所以,贾贺的结局又何尝不是他咎由自取。

3、王大雷被捕后,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王大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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