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男子以1千元价格与女子约定卖淫嫖娼后,跨区开房交易。事后男子不仅删除聊天记录还将女子微信好友删除。但12天后,男子还是因女子再次卖淫被查处,也被行政处罚。事后男子不服并以民警是用女子手机引诱其出来再次交易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23年的一起嫖娼案件中,40岁男子李某因不满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将案件诉诸法庭,但最终被一、二审法院驳回诉求。这起案件究竟有何曲折,让我们一起回顾。
事情发生在2023年3月8日晚上,李某独自在家时,因寂寞难耐,通过微信与女子陈某联系,并约定以1千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陈某同意后,双方跨区开房并发生了关系,事后李某转账1千元给陈某。为了掩盖行踪,李某删除了与陈某的聊天记录和微信好友。
然而,仅过了12天,陈某因在所住小区附近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在调查过程中,民警意外发现陈某曾与李某有过卖淫嫖娼的行为。于是,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嫌嫖娼一案进行受案登记,并传唤李某到案接受询问。
在接受调查时,李某起初试图否认自己的行为,但民警向其出示了《检查证》,对其手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李某最终承认了嫖娼行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
然而,李某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并未获得支持。于是,他将案件告上了法庭,提出了三点质疑:一是聊天记录和微信好友已删除,办案人员使用陈某手机中的资料引诱其作出陈述;二是办案人员以陈某的名义邀约其再次发生关系,存在“钓鱼执法”;三是发生关系的地点在A行政区,而处罚他的公安机关是B行政区的,没有管辖权。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回应。首先,关于管辖权问题,法院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李某与陈某在B行政区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因此B行政区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钓鱼执法”的质疑,法院认为,民警在4月3日用陈某微信与李某取得联系,并非引诱其实施违法行为,而是针对其3月8日的违法行为实施的抓捕行动。此外,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某与陈某从事卖淫嫖娼的事实。
最后,法院强调,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违法传唤以及引诱李某进行陈述的情况。相应证据均已由李某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因此,李某嫖娼的违法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李某的诉求。这起案件也再次提醒我们,违法必究,任何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都是徒劳的。
现金交易的重要性
智障,不管谁约都不要去。这种事只能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才行。只要当场没抓住就处罚不了
闲的没事干了,抓这个干嘛,
关键你得删除人家那边的聊天记录呀[打脸]
微信交易记录都可以找回 删除不了的
还是得常备现金才行,以前都大意了!
语音聊天用现金
看见没有,没有证据证明钓鱼,但是你签字了,哎,不签字不行哟,
有钱叫包养不犯法。没钱没媳妇儿叫嫖娼。
丢个手机你们他妈有责任心追回来吗?毫无意义
大灾难来临先走的你猜是谁
出门一定要带现金
我国男性跟女性比例严重失调,光棍该何去何从,关键和尚庙也不收啊。
所以嫖娼犯法啊,要找有老公的已婚妇女
查这个真是不遗余力啊,我丢了2部电动车了一点反应没有[捂脸哭]
好赌的爹,重病的妈,年幼的弟弟,懂事的她。我不帮她谁帮她
某些生意不适合线上支付[静静吃瓜]
其实这个就是钓鱼执法,卖淫嫖娼一定要有现场,没有现场只要你承认就不行了,还有没有一个男人可以经得住女人勾引。
也不知道,应不应该合法化
当时完事后就该和对方互删聊天记录,然后给现金,当时没抓到事后就不要想翻旧账了
论现金的重要性
啥时包养也按嫖娼入刑,社会就公平了[开怀大笑]
真敬业啊。
[抠鼻]为什么说是嫖呢?那是短时间包养,纯粹道德问题……
捉奸捉双,看来这句老话在信息化时代已经过时了
我现在出去都是现金,上次我们那里被查网上支付的好多被叫回去交罚款的
都过去了的事,还追究?
图1是什么意思?
狗屁不通?明
钓鱼执法你要是说破个大案还可以宣传宣传,居然是为了这破事浪费资源
问:警官,我的电瓶车丢了,那边有监控,什么时候能给找回? 答:知道了,回去等通知吧!……… 问:警官,我的手机被盗了,系统能定位丢失的位置,什么时候能找回? 答:知道了,我们已经记录在案,回去等消息吧!…… 其它… 好的,马上出警 ,全力侦办,N日内破案……
不要有侥幸心理,风险太大了[墨镜]
现在的人压力多大,万一你抓了,他们在想不开呢。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捉贼拿脏,捉奸在床,陈清泉也是在床上学外语才被抓现行的,这种隔12天的事情,你猜陈院长会怎么怼死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