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和母亲跟团去旅游,两人报名费3980元,游玩6天5晚,没有说有强制

白羊登义文 2024-09-22 12:40:26

云南昆明,女子和母亲跟团去旅游,两人报名费3980元,游玩6天5晚,没有说有强制消费,但到了景区,导游就说他脾气不好,手上缝的线,就是和上一个团游客起冲突的结果,他要大家买茶叶,还说到了玉石店,就是强制消费,跟他业绩有关,女子听了赶紧退团,但该团一直没有退钱,女子决定,找人来帮忙。 (来源:潇湘晨报) 张婷婷母亲回到酒店,想起了白天的事情,她就感到被坑了,她可不想继续当大冤种,于是她联系客服,要求退团,退费。 可没想到,客服竟然这样问她:“那导游到底有没有强制让你买东西,有没有直接把刀架在你的脖子上,然后跟你说让你去买东西?” 听到这一句话,张婷婷气得一个晚上都没睡好,回想起这件事情,她非常后悔报团来旅游。 这一次之所以带母亲来旅游,她想着天气炎热,就想带母亲到四季如春的地方,感受一下这里的美景和风土人情。 生活在北京的她们,对旅游的地方并不熟悉,正好她看到有一个团的信息,上面写着,1990元,可以玩6天5夜。 这也太划算了,张婷婷马上联系了这个团,不过她还是有所担忧,担心跟了团就要买这个东西,买那个东西,她是想纯游玩的,毕竟要买东西,在家就可以买了。 她问了该团,有没有强制消费,客服告诉她,他们没有强制消费,他们会带到卖东西的地方,但买与不买都是自愿的。 听到这个回复,张婷婷放心地报了名,签协议的时候,张婷婷也特意注意了行程,还有约定的内容,没有强制消费的要求。 终于到了旅游的时间了,张婷婷和母亲打扮得漂漂亮亮地出门了。 来到景区,导游也是带着他们在景区里,开心地游玩了两个小时,导游果然口才了得,知识渊博,把景区的知识介绍得明明白白的。 张婷婷和母亲都玩得很开心,也见识了很多没有见过的东西。 谁知上了大巴车,导游就说,他们接下来将会去一个茶叶店。 大家一听就是要买东西的,都心知肚明,没有说话,反正买不买都可以,去看看,也无所谓。 就在大家静静地听着,导游举起了手,手上还缝着一根线。 他跟大家说:“你们看见了吗,这是我和上一个团的游客起冲突时,留下来的,我脾气很暴躁。” 说完,他又跟大家说,去了这个茶叶店,不要让他失望。 听了这些话,团友们内心开始反感了,这不摆明的是言语威胁吗? 而接下来导游的话让大家更是愤怒了,导游竟然明目张胆地跟他们说,到了第4天旅行,他会带大家到一个玉石店,到那里,大家一定要买东西,因为业绩和他挂钩。 大家看着导游凶巴巴的样子,都感觉上了贼船。 导游说完话,张婷婷决定回去问清楚客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可是他们到了晚上9点才回到酒店,这严重和行程不一致,在出发的时候,她就已经问了客服,晚上6点左右就回到酒店,现在折腾到9点,她的母亲苦不堪言。 躺在床上,张婷婷和母亲才休息下来,可是她们没有累到倒头入睡,而是母女俩聊起白天导游说的话,都气愤不已。 张婷婷又和客服联系了,她质问客服,为什么报团的时候没有说有强制消费,现在怎么又有了? 她跟导游说她要退团退费,结果客服说了,如果要退团,那么就要赔偿一定的损失,赔偿他们的门票以及酒店的费用,还有其他一些费用。 张婷婷不满意,就和客服吵了起来,结果客服就说了上面那一句话:有没有把刀子架在脖子上,让你买东西。 发生这样的事情,张婷婷坚决不再跟团,第2天一早她就退团了,她签了离团协议书之后,就有人联系她,会帮她解决退费这个问题。 可是后来一直没有退费,张婷婷这才找来帮忙,要他们给一个说法。 对此该团的客服就说了,是张婷婷辱骂他在先,他才会这么说的。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呢? 1、张婷婷报团,双方已经构成合同关系,一切要按合同约定行事。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既然有行程,没有强制消费,那么导游应当按照约定行事。 2、张婷婷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不按行程走,还强制消费,这就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既然对方违约在先,那么就应当退费。 3、导游言语威胁,要求强制消费,这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实如果导游强制消费,那么是可以追究他的责任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0 阅读: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