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一位董先生承包了30亩地种茄子,没想到一场雨过后30亩地的茄子全部被人偷

好大的瓜 2024-09-20 23:19:12

吉林松原一位董先生承包了30亩地种茄子,没想到一场雨过后30亩地的茄子全部被人偷完,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表示村民以为董先生不要了,无奈董先生只能选择报警。

董先生常年与土地打交道,刚开始在老家就是种点水稻玉米,因为效益不好,所以就将目光转向了蔬菜。

之前也是尝试了大蒜,土豆等蔬菜,但是收入也一般,调查了市场以后董先生最终选择了种植长茄子。

因为当地群众比较喜欢吃茄子这个蔬菜,所以市场需求比较大,前两年开始种的时候收入有所改观,所以董先生又流转了一些土地,总共种了30亩。

因为种的是大地茄子,所以并没有大棚这些措施,到了茄子成熟的季节总有村民趁着不注意,会偷偷的摘几个,董先生也没有放在心上。

但没想到这次一场雨过后,董先生刚准备将泡水的茄子采摘一点减少损失,可到地里一看30亩成熟的茄子竟然被村民全部摘的干干净净,损失高达了8万余元。

董先生因为此事也是找到了村委会,但村委会给的董先生回复却是村民以为茄子泡水了就用不成了,将帮忙全部采完了。

这样的说法纯粹就是不想管,那董先生只能选择报警处理,就在报警的当天,董先生还抓到了一对80岁左右的老夫妻采了80斤的茄子。

但是民警来了以后,因为老夫妻的年龄比较大,所以只是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退还了偷采的茄子,并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作为与土地打交道的农民,最怕的就是发生董先生这样的情况,偷偷的拿上一斤两斤也无所谓,但是一次性把地薅的干干净净真的是欲哭无泪。

2、本案中,偷茄子的村民的行为应当怎么认定?

毋庸置疑村民的行为肯定是偷窃行为,但是肯定有人偷的多,偷的少,价值不一样,受到的处罚肯定也不一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于那些只偷过一次而且偷的数量不高的村民而言,对于他们偷茄子的行为主要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为主,如果只偷了一两个,因为情节轻微还可以批评教育代替行政处罚。

而《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对于那些一次整车整车拉的村民,按照盗窃金额超过1000元计算,那么他们的行为已经不是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盗窃罪还有一个情形即使盗窃金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就是存在两年内三次盗窃行为的,我有村民每次偷个一两百,但是连续多次偷,这样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

3、其实对于这样大规模的偷窃行为,的确是很难破案,而且批评教育也达不到目的,该偷的还是继续会偷。

对于董先生的损失也只能杀鸡儆猴,抓到一个带头的村民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董先生的损失,避免发生同样的情况。

也是建议董先生投保相应的保险,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缓解自己的一部分损失,同时加强巡逻,自己辛苦一点才能避免损失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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