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药店老板因售卖药品右美沙芬,被警方以贩卖毒品罪逮捕归案。后经了解,这药品在2个月前才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 (来源:平安湘潭) 据悉,右美沙芬原先是一款不错的止咳药,但自2024年7月1日起,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因此,警方开始了对市面上的右美沙芬进行查处,结果在查处过程中,发现了一群吞食右美沙芬的少年吸毒团伙。 这些少年为了追求刺激和快感,长期过量服用右美沙芬片,导致出现了幻觉、兴奋、精神恍惚等症状。 后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一家药店老板姜某,经调查,姜某在售卖右美沙芬时,会将外包装给去除了,然后通过同城配送,将右美沙芬送到消费者手中。 当姜某被警方抓获时,还想辩称自己并不知情。警方搜查了姜某的药店,未发现右美沙芬,电脑的库存记录显示该药品已下架,可姜某的家中却存有右美沙芬。 因此,警方认定姜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涉嫌犯罪了。 对此,其实警方的调查已经非常清楚了,姜某自己是开药店的,至于什么药被禁止了,他都会第一时间知道。 姜某在得知右美沙芬成为了精神药物后,第一时间下架了右美沙芬,但没有把存货退给厂家,而是囤在了家中。对于姜某的这一行为,很明显就是要搞事情。 之后,姜某每次售卖右美沙芬时,都会把外包装去除,显然是为了逃避追查。 因此,姜某的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十分明显。 右美沙芬虽然是精神类药物,但《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由此可见,警方认定姜某贩卖右美沙芬就是贩卖毒品,这并没有认定错误。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因此,姜某的行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至于具体的刑期,还得根据姜某贩卖右美沙芬的数量来计算。 最后,精神类药品虽然有一定的治疗效果,但并不能乱用,用多了就可能出现心肌损失、精神障碍、心脏骤停、攻击性行为和急性中毒死亡等。 而且精神类药品极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特别是一些性侵类的案件。 因此,对于精神类药品的管制,绝对不能松懈。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 关注@法律公开课#秋日生活打卡季# #药店老板售卖右美沙芬片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