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没想到!”湖南邵阳,一女子店铺着火,打电话让附近的专职消防队救火,但是因为其消防车损坏未能救火,导致女损失惨重。女子将消防队的主管部门起诉至法院,居然赢了。(案例来源:邵阳中院。)
女子张华大学毕业后找工作四处碰壁,不是工资少,就是条件比较坎坷。作为90后的她不愿意接受别人的管理,于是自主创业。
因为其形象比较好,对衣服的搭配有自己独特的审美,每次穿搭好衣服后,别人都说好看。于是,她决定开一家服装店。
在父母的支持下,她在繁华地段租赁了一间店铺经营品牌女装。其店面左边是一家温州夫妇经营的鞋店,两家人没事事经常聊天,慢慢地成为了好朋友。
因为张华售卖的衣服是其精心挑选的,样式好看,总能让人穿出不一样的美感。慢慢地在当地年轻女性中间有了口碑生意越来越好,她也将店面向右扩充一间。 事发当日,鞋店因为电源老化,导致火灾。因为鞋店与张华的服装店租赁的同一个房东的,中间用石膏板和木板组成隔墙把两个门面隔开。 发生火灾的第一时间,鞋店老板就拨打了消防救援电话,消防大队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的专职消防队,但是专职消防队并未出现在现场。
因为群众同时也向镇政府报警,当地派出所、城管、医院及机关干部职工赶赴火灾现场扑救。
随着火势的蔓延,大火烧穿石膏隔墙,从鞋店蔓延至女装店,并在一楼形成火墙,隔断了上面楼层的逃生通道。
报警约40分钟后,镇人民政府从毗邻的镇借来消防水车一辆赶赴火灾现场扑火。随后,公安局消防大队的救火队伍也赶到现场扑救。随后,大火被扑灭。
张华看到自己苦心经营的服装店化为灰烬,心中别提有多难过了。这真是辛辛苦苦干几年,一下回到解放前。 事后经鉴定,此次火灾共造成张华各项损失867582.05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875582.05元。 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原因,张华认为鞋店不对老化电线进行及时更换,才导致了大火,他们必须赔偿其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鞋店老板起诉至法院,经过诉讼,由鞋店夫妇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612907元,张华自负30%。 但是,张华认为她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镇专职消防应该及时出现,但是消防队直至大火被扑灭,还没有出现。很明显是渎职,是违法行为,她将又专职消防队县主管部门县公安局起诉至法院。
当地法院判决专职消防队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违法。张华拿到判决书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专职消防队县主管单位公安局赔偿其火灾中财产损失156741.95元。
张华陈述其诉讼理由包括:
张华表示,专职消防队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建立的。由公安派出所领导,森林公安派出所协助领导,该队伍的职责是战时灭火(含民居、森林灭火),平时训练、巡逻;专职消防队人员编制、人头费和津贴费由县财政负责。
本案中,县公安局领导下的专职消防队在发生火灾后,因为前期未对消防水车等消防用具进行及时维护,导致发生火灾后,车辆不能使用,火势蔓延,致使其服装店无故遭受损失,其存在未能履职的行为,必须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公安局则辩称,他们在此次火灾事故扑救工作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导致此次火灾难以及时扑灭的原因之一是专职消防队管理使用的消防水车不能派上用场。
专职消防队对于其管理使用的消防水车,有义务妥善管理、使用和维修,确保消防水车能及时投入火灾事故抢救工作。
该队明知其管理使用的消防水车不能投入使用,不能用于救火,但没有及时维修,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发生时,消防水车形同虚设,故镇专职消防队对消防水车疏于管理是本次火灾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 因镇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编制、工作管理均属于县公安局,应由县公安局对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较低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由县公安局赔偿张华财产损失6万元,此款限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华和公安局均表示不服,纷纷提出上诉。
张华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而公安局坚持认为他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消防水车的疏于管理是本次火灾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因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编制、工作管理均属于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对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较低比例的赔偿责任。原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由县公安局赔偿张桂华财产损失6万元并无不当。
县公安局、张桂华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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