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Ella)外婆劳笑凤在2014年9月去世,她生前订立遗嘱将名下所有资产全数赠予「契仔」,即官恩娜母亲麦银丽的无业男性好友冯明业,其长女麦银娣、三女麦丽萍及么女麦美华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遗嘱无效。案件今日(19日)于高等法院开审,原告方指出劳笑凤生前转移卖楼套现及定期存款等逾4000万元的资产予孙子官仲铭(官恩娜兄长),质疑官恩娜一家不当影响劳笑凤立遗嘱,令另外三名女儿失去遗产受益权,无法追讨母亲生前疑被迫送赠官仲铭的资产,冀法庭裁定遗嘱无效。虽然官恩娜及其兄长官仲铭为本案重要证人,但与讼双方确认两人不会为本案出庭作供。 原告为死者劳笑凤的3名女儿麦银娣、麦丽萍及麦美华,被告则为劳的次女麦银丽(官恩娜母亲)及麦银丽的男性好友暨劳笑凤「契仔」冯明业。原告方丘启昌大律师指,已故母亲劳笑凤为文盲,为人吝啬,锱铢必较,劳生前出现强迫症及焦虑症的征状,亦被诊断患上认知障碍及白内障,故认为劳没有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根本不知道遗嘱内容。而劳笑凤自2011年与麦银丽同住,期间起居生活由麦银丽照顾,其名下四个物业出租事宜改由「契仔」冯明业处理,亦与原告方减少联络。 原告方质疑劳笑凤一反常态地取出共值逾2500万元的所有定期存款,以及沽出物业后所得的资金,存入与其孙子、官恩娜兄长官仲铭(Jamis)开设的联名户口,官仲铭其后取走联名户口中逾3800万元。劳笑凤与官恩娜、其父亲官有权把劳的两个物业按揭借贷1300万,另与官仲铭合资购买物业。 原告方称当劳笑凤去世时,银行户口仅余36万元,绝大部分资产已被官仲铭私吞,可推论到劳笑凤没有能力立下遗嘱,转帐予官仲铭亦未经劳笑凤知情同意,劳笑凤也非自愿转帐。原告方称死者手术后虽能打麻将,但不代表她已治愈认知障碍,也不代表她有能力立下遗嘱,质疑被告方在劳笑凤生前转移劳笑凤资产,再立下遗嘱将唯一受益人列为「契仔」冯明业,目的只是防止原告方在劳死后追讨任何已转移予官仲铭的资产。 原告方指劳笑凤与麦银丽同住后,与官恩娜一家关系良好,相反地与原告3名女儿关系转差,减少联络,焦虑症及强迫症不影响其精神行为能力,故将资产转移给其至爱孙子官仲铭属正常合理,亦是劳笑凤在清醒知情下所作的决定。惟被告方则指当时没有人阻止原告3名女儿探望或联络劳笑凤,只是原告3名女儿选择减少联络劳笑凤或与劳笑凤见面,也不能单方面假设转移资产及立遗产等事有跷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