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工厂,需要大量进口电子零器件。该电子元器件,关税为0,需向海关缴纳13%增值税。近两年,进口货代公司没有向我司提供增值税发票,我司扣了5%个点,即只需要支付货值8%税款。货代公司没有向我司提供过报关单和海关税票。最近海关对我司进行稽查发现这个问题,同时发现货代公司存在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请问我司这个业务模式涉嫌走私吗?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像这种案件,侦查机关的一般思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走私意见》)第五条,“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推定货主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2、就本案而言,双方约定以货值的8%支付税款,尚有5%的差额系因为货代公司没有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票);暂且不管这个约定是否合法合规,只从双方对货价的共同认识来看,货主是没有低报价格的意图的;如果货代公司用本公司的抬头如实申报价格,并取得进口增值税票作为进项抵扣(货代公司可能还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就不至于亏损。与上述《走私意见》还是有区别的。我想这可能是你司可以考虑的抗辩理由。
3、目前,本律师手上有个类似的案件,侦查机关以“货代公司与货主对账所用的价格是真实价格,货主对于货代低报价格的行为并不知情,货主公司亦未从中获利”为由,对货主单位未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本律师认为,此种业务模式存在较高的刑事犯罪风险且各地司人员的认识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尽量避免此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