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面前,亲情啥也不是!江苏一女子,看姑姑从外地回家,没有房子居住,就把自己家

龙哥看法 2024-09-18 17:50:30

在金钱面前,亲情啥也不是!江苏一女子,看姑姑从外地回家,没有房子居住,就把自己家的房子卖给了姑姑,姑姑分4次给了70万。可不久后,女子觉得自己卖亏了,直接把70万退回姑姑银行账户里,并承诺姑姑可以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到百年。可姑姑却不愿意了,要求侄女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可侄女却说:我们没签买卖合同,我把70万退给你就行了。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泰州海陵区法院)

钟俞早早地守在车站,接姑姑回自己家吃饭,得知姑姑要回泰州,她打心里开心。

姑姑在南通生活了大半辈子,平时跟家人难得见上一面,如果姑姑落叶归根,回了泰州,那大家生活在一个城市,也方便走动。

见到姑姑钟红霞的那一刻,钟俞扑了上去,给了姑姑一个大大的拥抱,接上姑姑的行李,姑侄二人一同回了家。

在饭桌上,钟俞总觉得姑姑有些愁眉苦脸,便关切地问:“姑姑,您是不是有什么心事?”

钟红霞轻轻叹了口气:“俞儿,姑姑想着在泰州安顿下来,可找房子这事儿,真让我头疼。”

钟红霞年纪大了,舟车劳顿,本就又累又乏,一想到自己还得出去找合适的房子,她就发了愁。

如果买套新房,自己还得先租房居住,再收房慢慢装修;如果买套二手房,不是知根知底的,也不敢轻易下手。

钟俞一听,立马有了主意,自己名下刚好有套房子要卖,如果姑姑不嫌弃,可以去看看。

钟红霞来了兴趣,问了房子的基本情况后,表示可以去看看,如何合适,自己可以全款买下来。

次日,钟俞就带着姑姑去看了自己的那套房子。

钟红霞一进门,眼睛就亮了起来,房子的布局很合理,采光极佳,南北通透,并且小区的位置也很好,交通便利,离自己娘家也很近。

看完房子后,钟红霞表示自己对这套房子非常满意,让钟俞给个价格。

钟俞想了一下,毕竟对方是自己的姑姑,也没敢多要,两人商量之后,决定以70万的价格成交。

因为大家都是亲戚,钟俞也没有想着跟姑姑签买卖合同,两人只在口头上说好。

之后,钟红霞分4次,给钟俞转了70万元,钟俞收到房款后,出具了收条,在收条中有写明:今收到姑姑(钟红霞)购房款共计70万元整。

钟红霞简单收拾,给房屋添置一些新家具后,搬了进去。

按理说,钟俞收了房款,钟红霞搬进了房子里居住,大家应当相安无事了。

可没想到,钟俞这边却在小区打听了一圈,发现当初自己一时冲动,卖亏了。并且考虑到房子未来还有升值空间,她反悔了。

那天晚上,她提着大包小包,找到姑姑家,跟姑姑说,自己把70万房款退回给姑姑,这套房子姑姑可以一直居住到百年,等姑姑去世后,自己再把房子给收回来。

钟红霞自然不愿意,自己真金白银买的房子,并且双方都已经说好了,侄女怎么能够出尔反尔呢,她要求钟俞配合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可钟俞却以双方没有签买卖合同为由,说买卖不成立。

她把70万房款退给了钟红霞,钟红霞也气呼呼的把70万再次转给了钟俞。

可没想到,几天后,钟俞又把钱给转了回来,并且注销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钟红霞没能把那70万转回给钟俞。

可钟红霞却气坏了,当初两人明明说好的,自己给侄女70万房款,侄女把房子卖给自己,她一气之下,将钟俞告上了法庭。

1、钟红霞出具了收条等证据,证明钟俞把房子卖给了自己,钟俞应当配合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钟红霞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有收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钟俞确实把房子卖给了自己。

她要求钟俞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钟俞却认为: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因此买卖无效。

《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钟俞认为姑姑拿不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不成立,自己无需配合姑姑去办理过户手续。

3、法院审理后做出了判决。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院认为钟红霞作为买房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购房款支付义务,而钟俞也接受了购房款,并出具了收条。

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姑姑将70万购房款提存了,随时可以给到钟俞这边,不能以钟俞单方面退款,就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钟红霞支付70万购房款给侄女,钟俞协助姑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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