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带鱼翅和干海马入境判刑三年、罚十万元

吴国雄记录 2024-09-18 12:34:48
一名小伙从国外务工归国时,携带了大量干海马、鱼翅入境,从北京入境时被查获。因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近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海关在入境检查时发现了孙达的异样,便对其进行了开包查验,在其行李箱中共查获干海马300余只、鲨鱼翅20余只。经鉴定,上述干海马为克氏海马、太平洋海马,鱼翅则分别来自于鼠鲨、尖吻鲭鲨,四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属于珍贵濒危种类,价值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 鉴于孙达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并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称: 1、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见图二 2、该案被告人系在入境时被海关行政查获,后经缉私电话通话到案,被认定为自首。涉案价值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本应量刑在五年以上,但有自首情节,故减轻处罚,量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3、另外,入境前最好详细了解海关相关规定,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其中列明的动植物产品是不能携带或邮寄进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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