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得无厌!”甘肃一男子,年纪很小时被生母抛弃,跟随生父和继母生活。几年后,生父意外离世,又跟着继母和其再婚丈夫生活,被抚养成人。男子长大后,顺利征兵入伍,准备奉献一生。不料,男子执行公务时,不幸牺牲,获得100多万元抚恤金。生母听说这个消息后,找上门,要求分得70%左右赔偿款,遭到拒绝。事后,生母一纸诉状将男子的继母及其丈夫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案情微调) 张强(化名)出生在一个农村家庭,而最幸福的时光应该是在4岁前,因为这段时间里,有父亲老张(化名)和母亲陈氏(化名)的悉心照顾和陪伴。 而在张强4岁时,母亲陈氏毅然决然和父亲老张离婚,将张强交给父亲抚养,和张强的说辞是外出打工,一去就没再回来,而张强的一生自此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父亲老张在离婚后,很快给张强找了一个后妈刘氏(化名),张强虽然不愿意,但奈何还小,只能跟随父亲和继母生活。 4年后,老张做工时,发生意外,不幸重伤不治身亡,而张强除了生母陈氏,没有其他亲属,但陈氏不愿意将张强接回去扶养,张强只能跟着继母。 继母刘氏在老张离开后,选择了再婚,找了一个男子陆光(化名),但陆光是入赘到继母家,所以张强又继续和继母及其赘夫生活。 在这样的经历下,张强压根没有心思读书,学习成绩一般般,但身体素质不错,等到成年后,响应村里号召,选择应征入伍,顺利当兵。 当兵期间,张强非常努力,敢干敢冲,成为新兵蛋子中优秀一员,受到嘉奖。只要继续努力,张强的未来一片光明。 遗憾的是,张强在几年后的一次公干过程中,遭到意外,不幸牺牲,生命定格在21岁。 张强离世后,其所在单位向其支付了此前工资8万元以及抚恤金101万元,合计109万元,全部转入张强的继母刘氏账户。 很快,这个消息在村里就传开了,而张强的生母刘氏通过好友听说了这个事情,立刻返回村中,找到陈氏,商量怎么分配张强的抚恤金及工资。 但陈氏认为刘氏已经抛弃了张强,张强的任何事情与刘氏无关,拒绝向其支付任何款项。 刘氏则不这么认为,血缘关系是断不了的,而刘氏作为张强生母,有权利分得款项,遂将陈氏及其丈夫陆光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刘氏认为,其作为张强的母亲,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有权获得大部分赔偿款。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刘氏才是张强的生母,属于张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张强死亡获得的抚恤金及工资,理应由刘氏第一顺位继承,而陈氏只是继母,其丈夫陆光则连继父都不算,只能分得少部分。 2、陈氏及陆光认为,刘氏作为张强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有抚养能力拒不扶养,不得分配张强的抚恤金及工资。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刘氏就属于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而其作为生母,负有法定扶养张强的义务,但在其生父离世后,依然选择不抚养,未尽到抚养义务,当然不应该分配张强的抚恤金及工资。 3、经过审理,在扣除丧葬费用后,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刘氏分得45%、陈氏分得55%,而陆光则分得5%。 法院认为,首先,张强的8万元工资系其个人生前合法财产,属于遗产无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但是,张强的抚恤金不属于生前取得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等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原则上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其次,对于张强的抚恤金,可以参照继承规则执行,但应综合考虑分配人员与张强亲疏关系、共同生活情况、扶养情况、生活来源及需要被照顾情况等因素。 在本案中,继母陈氏从张强4岁时,开始扶养张强,与生母并无二异,而且,继母尽到了扶养义务,理应多分。 相反,生母刘氏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但却只是扶养张强至4岁,之后离开这个家,再未尽到抚养义务,其对张强的付出远不如陈氏。 最后,对于陆光,虽然不是张强的任何亲属,但是,确实对陆光也尽到了一定扶养义务,参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陆光对张强有一定扶养,也可以适当分得部分抚恤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抚恤金等死者身后取得款项,近亲属都有权参与分配,虽然受到法定继承顺位的一定影响,但第一顺位继承人并不一定比后顺位的继承人分得多。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