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位货车司机将车停在了某服务区,准备休息一下再赶路,不想,偷电瓶男子的动

好大的瓜 2024-09-16 22:06:41

江西赣州一位货车司机将车停在了某服务区,准备休息一下再赶路,不想,偷电瓶男子的动作太大,惊醒了浅睡状态的货车司机,男子遂开车仓皇而逃。没想到,货车司机在后面紧追。由于男子车速达100公里以上,结果撞到山体,当场死亡。男子家属找到了货车司机,并要求货车主人赔偿331347.5元。   案发当晚,货车司机由于跑了一整天长途,身体感觉有些疲劳,于是把车开到某服务区,准备休息一会再继续赶路。   不想刚入睡十分钟,发现车前面有敲动的声音,敏感的货车司机的脑袋里有了第一反应”一定是有人在偷自家车的电瓶”。   原来,当货车司机刚驶入服务区时,就早已被驾驶小轿车的男子王某及同伙李某盯上了,准备趁他休息之机盗取电瓶。   不曾想货车司机睡觉太轻,加之王某李某偷电瓶时,搞的动静太大,很快二人的盗窃行为被货车司机发现了。二人连忙上车,依仗路熟,向着省道仓皇而逃。   然而,一贯对盗窃电瓶之类小偷恨之入骨的货车司机,岂能容忍他们逃之夭夭?于是,他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开车紧追着前面逃窜的王某和李某。   此刻,做贼心虚的王某和李某见货车紧紧咬在他们的车后,根本无法摆脱。慌乱之下,驾车的王某将油门踩到了底,车以100公里以上的速度疯狂地向前行驶。   由于车速太快,夜晚视线也不好,再加上王某李某作案在逃的恐惧心理,王某驾驶的车行至案发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出路基,狠狠地撞上了山体,致使王某当场死亡,李某身受重伤。   经警方勘查,案子发生时,王某驾驶的车辆时速高达151公里,货车司机车速达147公里/每小时。   据了解,货车上的电瓶市价为255元。除本起盗窃案外,王某和李某曾犯有8起盗窃汽车电瓶的案底。案发后,李某以多起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案子的经过一目了然,作案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处罚。然而,整个事件最接受不了打击的是王某的父亲,他不得不承受丧子之痛,以及接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   他觉得,如果不是因为货车司机的穷追不舍,儿子王某就不会夺慌而逃,也就不会发生车祸身亡的悲剧事件。   因此,针对王某的车祸死亡,货车司机理应负有责任,并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对于死者王某父亲的说法,货车司机感到不可理喻,更无法接受。王某偷盗电瓶在先,自己追盗窃犯有错吗?   况且,在已发生的整个事件当中,自己分明是受害者,为何盗窃犯出了事故,自己竟然成了应该担责的罪人呢?   最后,死者王某的父亲与货车司机协商不成,便将货车司机告上了法庭,并索赔33万余元作为死者王某的补偿。(人物均为化名)

  一、货车司机是否侵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乍一看,货车司机追了王某,导致王某最后车祸死亡,看起来货车司机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权,应当承担责任。   但事实上,货车司机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并不具有过错。货车司机只是在后面追王某,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任。   二、货车司机追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正当防卫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货车司机发现王某偷了自己的电瓶以后,一直在后面穷追不舍,为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能受到他人的侵害。   因此,货车司机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正当防卫如果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三、王某的死亡结果应当由谁负责?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王某在被货车司机穷追不舍的情况下,一度把车子开到了100km/h,最后交警认定驾驶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王某要对自己的死亡结果负责,怨不得其他人。   4、本案启示我们,不要想方设法赚黑钱,赚钱还是要选择走正道,否则不仅赚不到钱,还可能会丢了性命!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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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17 19:02

    告死者他爸妈,如果他们不生他出来那就啥事都没了。

  • 2024-09-18 09:08

    偷窃有理

  • 2024-09-17 22:00

    省道有服务区?

  • 2024-09-17 22:41

    只生不教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