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请客,带朋友在KTV唱歌,他们边玩边喝酒,男子看上了一位女性朋友,唱完歌后,带她去了酒店,另一个朋友帮他支付了1212元酒水费,男子和女子正在亲密,民警敲门,说是例行公事,男子打开门配合调查,还拿出了身份证,民警认为,俩人涉嫌嫖娼,卖 淫,将男子拘留15天,罚款5000,男子大怒,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
(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
李晓亮和王梅正在亲热,门外一阵嘈杂,脚步声走到房门前停下,敲门声响了起来。
“咚咚咚……开门,开门,我们是警察,例行检查。”
李晓亮和王莉并没有多想,俩人认为,我们就是男女朋友,没啥可慌。
他俩起来,穿好衣服,李晓亮神态自若,打开了房门。
警察进门后,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询问他们什么关系,李晓亮回答:“我们是恋人,她是我女友。”
警察满脸的不信:“男女朋友?你们不待在家里,出来开房?”
李晓亮连忙解释:“同志,我们住的是宿舍,很不方便,这才出来,住在酒店。”
警察表情严肃,接着追问:“老实说,你们到底是什么关系?”
李晓亮感到有些不对,王梅吓得瑟瑟发抖,警察把他们带了回去。
随后,警察进一步调查,发现俩人并不是恋人关系,他们当晚在一家KTV唱歌,随后到酒店开房,李晓亮的朋友帮他支付了一笔酒水费。
酒水费一共是1212元,但警察认为,这是一笔特殊的费用。
原来,李晓亮毕业后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由于他业务能力超强,获得了公司的重视。
李晓亮薪水很高,还拿着项目提成,同事们对他羡慕有加,佩服他的能力。
最近几天,他又完成了一个项目,得到了公司的嘉奖,还拿到了丰厚的奖金。
好友张伟得知后,使劲的嚷嚷:“你小子运气爆表,你要请客,不能一个人偷着乐!”
李晓亮打了个响指:“没问题,我请客,大家开心就好。”
张伟组织了几个朋友,还特地邀请了一位女性朋友王梅,他们一起来到了一家KTV。
王梅和李晓亮见过几次,李晓亮对她很有好感,只是没找到机会向她表白。
几个人扯着嗓子吼着歌曲,工作的压力释放殆尽,每个人都兴奋不已。
张伟要了一箱啤酒,提议大家玩小游戏,谁输了谁喝,一会功夫,王梅就败下阵来,几杯酒下肚,她头晕昏沉,靠在上发上睡了过去。
李晓亮把自己的外罩给她盖上,张伟看见,心里顿时明白了李晓亮的心意。
几个人又玩了一会,天色已晚,张伟建议散会,大家都回去休息。
李晓亮叫醒了王梅,主动表示要送她回去,张伟心知肚明,让他俩先走,自己留下帮李晓亮付了酒水费。
李晓亮扶着王梅,在街道上溜达,一整小风刮过,两人清醒了不少。
李晓亮喃喃的说道:“王梅,我喜欢你。”
王梅没有回答,跟随他来到酒店。
俩人进入房间,一时情起,发生了关系,亲密完后,俩人相拥准备休息。
谁知这时,来了民警查房,他们说是例行公事。
李晓亮打开房间,配合民警查询工作,还拿出了身份证。
这就是开头那一幕,民警怀疑他们不是情侣,把他们带回到派出所里。
经过调查,李晓亮和王梅并非恋人关系,他们一起在KTV唱歌后,张伟还替李晓亮支付了一笔酒水费。
由此,民警认为,李晓亮和王梅,一个是pc,一个是my!
李晓亮拒不认罪,俩人之前是普通朋友,但是从那一刻起,正式确立了恋人关系。
民警不听解释,认为他抗拒,给了他顶格处理,拘留15天,罚款5000元。
李晓亮大怒,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民警对自己的处罚决定。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李晓亮认为,自己和王梅是朋友,民警不该随意认为,他们是嫖 娼卖 淫。 《民法典》第109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李晓亮和王梅作为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其私人关系,并享有隐私权。
民警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应仅凭主观判断或怀疑就认定两人的行为嫖 娼,卖 淫。
2,警方认为,李晓亮和王梅并非恋人,并且,朋友张伟还替他结算了酒水费,对他的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法院认为,警方没有证据来证明李晓亮和王梅是嫖娼,卖淫。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的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情形,其中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等。
法院认为,警方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晓亮和王梅存在嫖娼卖淫行为,警方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撤销对李晓亮的处罚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坚持法院判决!疑罪从无,警察拿不证据,只凭朋友支付酒水钱就认定他嫖娼,不合法理,!好在法院还人公道!
我怎么看?我都不敢看,看不好再说我和自己卖淫嫖娼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