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法院: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侵害行为,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作出行政行为

王培聊社会 2024-09-15 14:15:54

苏法院: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侵害行为,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作出行政行为——张德彩诉南通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所谓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负有处理某类事务的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顾名思义,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处理某类事务的职责,包括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之规定,人民警察确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该法定职责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原则性、概况性的职责。公安机关如何履行该职责还应当以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对此,《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警察具体的职责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盘问、检查等内容。“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安机关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职责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而实施某一行为,则可能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被确认违法。同样,对于公民个人而言,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为也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支持。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来看,在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具有通过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向违法行为人追回财产等方式来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侵害行为,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作出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只能通过告知公民个人提高自身安全防范、遇有警情及时报警以及公安机关加强巡逻等方式处置。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苏0611行初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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