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

刘园园 2024-09-15 13:06:31
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一直频发,不少家庭因为入职到涉嫌非吸的公司而导致陷入刑事案件中,本文梳理一下此罪常见辩护要点: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22〕5号)第一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以下4个典型特征: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不特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常见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篇幅限制,下文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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