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女子在服装店里试衣服,但是总出现反复穿着店里的衣服出门再返回的情况,店主

好大的瓜 2024-09-14 22:17:20

重庆一名女子在服装店里试衣服,但是总出现反复穿着店里的衣服出门再返回的情况,店主一大意,竟然让这名女子直接把新衣服和鞋子穿走,再也没回来过。

陈女士经营了一家服装店,她为人热情友善,平时店里的生意还可以,这次她遇到了一个女性顾客,她一如既往的上前去招待女顾客。

令人意外的是,女顾客竟然也很热情的跟陈女士说自己是她的老顾客,之前两个人还互相加了微信,经常看到陈女士在朋友圈发动态,非常关注她。

陈女士比较疑惑,但是女顾客戴着口罩,自己认不出来她是谁,但也不好意思再多问一些细节,心里想着女顾客可能真的是自己的熟客。

接下来的事情非常匪夷所思,这名女顾客围着店里转了一圈,并没有挑选自己想要试的衣服,她声称自己弄丢了手机,要去隔壁的手机店看一下,晚一点再回来试衣服。

陈女士遇到这样的顾客很多,基本上都是找个借口走掉。所以陈女士并没有放在心上,以为这位顾客只是随便搪塞一下。

没想到,这位女顾客过了一会竟然真的返回了。这时候,女顾客开始试衣服。陈女士一直在夸赞女顾客很有眼光,选择的衣服好看。

但是,女顾客还有些犹豫,说想让隔壁手机店的朋友看看,于是想要穿着试穿的衣服出门,陈女士想着手机店就在自己隔壁,便站在门口观望了一下,只见女顾客确实是往手机店的方向在走,陈女士就没再多想。

万万没想到,女顾客这样来回折腾了好几次,都说要给朋友看一看。陈女士为了卖衣服,只好顺着女顾客的意,陪着她折腾,这样就过去了两个小时。

只是,当陈女士彻底放下了防备后,女顾客也一去不复返了。陈女士这下此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她估计了下店里的损失:衣服价值六百,鞋子也是新款。

陈女士遇到这件事非常气愤,自己不但一直和女顾客消耗时间,还一分钱都没挣到,反而被偷了东西,陈女士十分无奈。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陈女士店内的监控已经将整件事的发生过程拍摄下来,即使女顾客戴着口罩,也逃脱不了警方的搜捕。女顾客最后不仅要赔偿陈女士的损失,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一、女顾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的构成是需要符合一定金额标准的。据陈女士所称,女顾客拿走的新衣服和鞋子的金额大概价值六百多元,从法律角度考虑,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两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本案中女顾客的行为可能无法构成盗窃罪。

那么陈女士的金钱损失应该怎么弥补呢?这就要说明,这位女顾客如果盗窃公私财物,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条件的,最终仍然构成盗窃罪!

因此,对于女顾客盗窃的这件事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相信这位女顾客的手段如此老练,应当不是初次犯罪了,所以应当严查。

二、女顾客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夺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些人认为女顾客公然穿走了店里的新衣服和鞋子,从此一去不复返的行为属于公然拿走别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

事实上,抢夺和盗窃的行为虽然都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得公私财物,但是它们的区别在于是否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盗窃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秘密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占有的行为。而抢夺更关注乘人不备,公开拿走他人财物,那么女顾客的行为不会构成抢夺罪。

三、陈女士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女顾客的盗窃金额为600多元,实际上未达到盗窃的标准。但是不构成盗窃罪,不代表不会受到其他的处罚。

因此,待到陈女士遭遇不法及时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女顾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另外,陈女士的损失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要回来。

4、本案启示我们,不要心存侥幸去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因为纸包不住火,迟早会被发现。也提醒我们要多留一个心眼,注意提防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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