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男子第一次酒驾被交警查处后,因所驾驶的机动车被认定为营运性质,直接就被

天狼看法 2024-09-13 18:25:55

山西吕梁,男子第一次酒驾被交警查处后,因所驾驶的机动车被认定为营运性质,直接就被交警处15日拘留、5千元罚款、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考的行政处罚。但男子不服并以交警不以行驶证记载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为准,而是根据保险单来认定为营运性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两次告上法庭。

(来源: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吕梁的货车司机牛某在酒后驾驶时被交警拦停。牛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62mg/100ml,按法律规定,酒后驾驶的他理应受到处罚。

让牛某倍感不公的是,他驾驶的货车被认定为营运性质,因此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15日拘留、5千元罚款、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考。

牛某觉得这简直是晴天霹雳,认为交警的认定是错误的,随后多次上诉。

交警的认定依据是牛某的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上明确写着该车为营业货车。

而牛某却认为这完全是个误会,他并没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认为自己的车辆不应该被认定为营运性质。

牛某的行驶证上车辆性质为货运,并不是营业货车。他觉得交警不该只看保险单,应该综合所有证据来认定车辆性质。

牛某的主张在法院并没有得到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交警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牛某的诉求。

牛某不服,再次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纠正这个“错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牛某最终输掉了官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尤其是对营运车辆的处罚更为严厉。

交警在查处牛某时,正是依据这条法律和保险单的记载做出的处罚决定。这一做法在法律上似乎无懈可击,但在牛某看来却显得过于机械和不近人情。

牛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辆也没有涉及营运,交警这样判定实在是冤枉了他。

他的辩护人甚至指出,交警在查处过程中未履行传唤及通知家属的法定义务,程序存在瑕疵。法院并未采纳这些辩解,认为交警的程序合法,并最终维持了原判。

从社会角度来看,牛某的事件引发了对酒驾处罚标准和执法依据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酒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而有人则觉得,交警在认定车辆性质时应该更加审慎,不能仅凭一张保险单就做出如此严厉的处罚。

从经济角度来看,牛某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如果驾驶证被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考,对他和他的家庭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职业,家庭的经济来源也受到巨大影响。这样的处罚是否真的能起到警示作用,还是只会给个体和家庭带来更多的苦难?

类似的事件在过去五年内也曾发生过。例如,2019年某地一名出租车司机因酒后驾驶被认定为营运车辆,最终面临同样的处罚。

司机多次上诉,但法院都维持了原判。这些事件都暴露了一个问题:在认定车辆性质时,仅凭保险单是否合理?是否应该有更为全面的考量?

根据统计,2023年全国因酒驾被处罚的案例中,有20%以上涉及到营运车辆的认定问题。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共性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执法标准和程序的质疑。

看到牛某的遭遇,难免会感到心疼和无奈。法律的严厉固然有其必要性,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更加人性化一些?

牛某的事件不仅是个人的不幸,更是对执法标准和程序的一个警示。希望未来能有更加公正、合理的执法方式,减少类似的不公。

牛某的维权之路虽然坎坷,但也引发了对酒驾处罚标准和执法依据的广泛讨论。

希望在未来,法律和执法能够更加公正、合理,让每一个受罚者都能心服口服。

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应牢记,酒后驾驶的代价是沉重的,安全驾驶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大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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